2022年6月21日,张志军被执行死刑。至此,轰动数年的“岳父灭门女婿,女儿谅解”血案落下帷幕。
人们一度关注、热议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案件中出现的冷血、残暴,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件中一度传递出来的这个信息:如果坏人巧妙运作,有可能不但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能赚一笔。
案情概述如下(略去了法律上无关的细节,以及未经证实的一面之词):
男子邹某和女子张某(张志军的女儿)于2013年结婚,并住进共同购买的房屋。2017年张某的父母也到他们家共同居住。几个月后,因为家庭矛盾,丈夫邹某出差离家。之后双方关系越来越恶劣。2018年12月,邹某起诉离婚,4天后岳父张志军购买了尖刀。2019年1月,邹某带着父母回到自家。张志军用尖刀杀死三人。
本案件,一审判决是张志军死刑。二审判决成了死缓,据说原因有:
(1)张志军杀人后没有逃跑,投案自首
(2)邹某及其父母来“抢夺孩子和房子”,张志军为了保护自己家人权益,值得谅解
(3)邹某的妻子张某以受害人家属身份,出具了谅解书。
二审法官称“张志军主观恶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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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很多人对此表示质疑。张某既是邹某的妻子,也是张志军的女儿。老爹杀了女婿,然后女儿来出具谅解书,这叫什么神操作?至于抢夺孩子和房子云云,现在只剩下张志军和张某的一面之词,欺负死人没法开口反驳么?而且,张志军把邹某及其父母全部杀了,那么邹某的遗产法定继承人就只剩下了邹某的妻子张某,还有邹某就和张某生的孩子。
等于说,杀了一家三口,保证财产全部落到自己女儿手中,再由女儿出具谅解书,免除自己一死。里外里算起来血赚啊。
这样精心设计的绝户之计,既杀了人又夺了财,还说“主观恶性不大”,实在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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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死的邹某家属当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再审判处张志军死刑,并于2022年6月21日得到执行。三位死者虽然不能复生,邹某的财产虽然还是落入了张志军女儿之手,但至少杀人抵命,冤屈可以稍微洗雪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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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起来,这个案件如果停留在二审,张志军真的逃脱死刑,恐怕危害性比近期刚刚发生的唐山黑社会殴打女子事件更大。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唐山事件是赤裸裸的黑社会施暴,是见不得光的。一旦曝光于大众视野之下,必然会遭到严惩。纵然有保护伞,这保护伞也是不敢见光的。同时,一般坏人,要修炼成不可一世的黑社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而张志军的案件,可怕就可怕在,他这是一个升斗小民都可以从事的恶行,而且即使在曝光以后,他还可以用女儿的谅解书这种方式来保命,同时把女婿的财产全部纳入自家掌握之中。等于是光明正大地以“可以接受的惩罚”换取了把受害人吃光抹净。
事实上,这并非个案。2010年也发生过类似案件,只不过性别翻转。婆母刘秀英残酷杀害了儿媳妇(先用汽油泼脸,然后持刀断头),受害人丈夫即凶手儿子同样出具了谅解书,使得母亲逃脱死刑,被判死缓。不过,那次受害人的父母至少还在。而这次张志军则把女婿父母一并杀死,形成绝户,确保遗产涓滴不漏。很难说张志军是不是从刘秀英案件中得到启发,并完成“升级”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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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类案件如果再不加以严惩,恶人们有样学样,社会上存在的恶念也会被无限放大,最终受害的是全体人民。幸亏再审还算公道,也给了人们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当然,不能完全满意,毕竟死者的财产,还是全部落入了凶手女儿张某的掌控之中。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这种模式,也可能还是会“教导”部分凶徒,豁出去自己不要命,也要把家庭矛盾中的对方斩尽杀绝,为自己的血亲挣下一份不薄的家财。
据说,张志军案,二审之所以会从死刑改判死缓,是因为法官是持“废死”观点的。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也不懂废死那么深奥的理论。在张志军案件中,一度引发争议的主要有两个话题,一是杀人偿命,二是坏人得利。
先说中国传统法律的理念“杀人偿命”。这既是惩罚凶手,也是告慰死者,更是警诫后人。
当然,“杀人偿命”未可一概而论,那么有下面几种情况可以法内从宽。
一是无意中杀人。包括纯粹无恶意情况下的意外失误(比如不小心掉下东西砸死人),或是一定恶意下不巧加重了结果(比如本想打一拳,不巧受害人摔倒地上被尖石头戳死了)。
二是受害者有过错的杀人。当受害者过错很大时,这种情况便是无罪的“正当防卫”。其他的情况,比如受害人激烈挑衅、威胁、欺辱等情况。注意,引发杀人的过错,必须是重大过错,如辱母案,自己的母亲遭受这样的凌辱,儿子怒火上头杀人是可以从轻的。但如果只是辱骂、摔锅砸碗或者双方势均力敌的斗争,不能从轻。
三是悔过和积极补救。这条其实很难界定,但是,至少要让受害者的近亲属认可吧,而且,这种谅解不应该是由与杀人者有利害关系的人来做出的。
在杀人的客观事实上,这几种情况,应由辩方举证。
套用这个尺度,张志军一条也不满足。他买刀杀人,而且连杀三人,显然不可能是无意。女婿邹某带着自己的父母回自己家,显然谈不上“抢孩子”“抢房子”。就算存在口角争端,也绝没有到引发杀人的程度。至于悔过和积极补救,张志军自己亲闺女给老爹写的谅解书算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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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还不死,那就没天理了。二审法官就要做这伤天害理的事,好在再审纠正了。
另一个话题是“坏人得利”。简单说就是,公正的法律惩处,不能让坏人最终反而占到便宜。比如说,杀害许多人,人死不能复生,但坏人至少也要拿出命来;盗窃的财物,要退赔,已经吃光花尽的至少法律意义上要退,转移出去的要追缴。
按二审判决,张志军用自己的死缓换取了把受害人的财产全部归自己女儿掌控。从某种意义上说,坏人是大大得利了。按再审判决,张志军死了,这一方面是得到应有惩罚,但财产方面,依然是受害者的财产归了凶手的女儿。这个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无解的。
在未来,能否有更好的处理模式,针对这种家庭内部故意杀人,只能从长计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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