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采矿权延续的前提是矿区范围内有剩余资源储量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由于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矿区范围内出现新增资源储量等原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的,采矿权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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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的申请期限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采矿权延续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一般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方面材料: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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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在原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工作多年,曾任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土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工作。吴永高律师团队先后代理了众多矿业权纠纷案件和矿业并购重组项目,擅长处理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压覆、自然保护区退出、涉矿审计整改、涉矿刑事案件等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69109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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