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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湖南某县农业农村局与各乡镇对在永久基本农田区种植生姜的“非粮化”行为开展了联合整治行动。这个以农管执法为名进行的整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这个问题该怎么认识?据记者采访,农管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执法依据是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水稻功能区至少种上一季水稻”,引起人们对这个文件效力的思考。
一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白的一个事情就是什么是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如果上述发生纠纷的土地已经列为了基本农田,农民根据天气和土地多种情况决定在其所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生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生姜是蔬菜的种类之一,是农产品。
当地的文件规定必须种植一季以上的水稻,这是一种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政策不能超越法律来减损公民的权利。整治“非粮化”的现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即使将来这个文件有了上位法的支撑,其落实也要根据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和农民的意愿来引导,而不是靠强制执行来落实。
二
关于农管的执法权力来源,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设立农管并赋予其执法权力来源首先见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于2022年11月3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需要重视的是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本身并没有也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故指出其执法的程序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以立法法角度看,行政处罚的实体依据以及能够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在法律中找到依据才能够实施。
我们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可以发现该法律与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里皆没有设定农民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不种水稻而种植生姜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农管干预农民在其承包基本农田里种植物种类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而没有法律的授权便不能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这一次铲除“生姜”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涉案的受到损害的农民,可以依法向农管的上级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农管的损毁生姜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农管这支执法队伍,的确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这里说的法律,那就不仅仅是行政规章,更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尤其是耕地保护,其依据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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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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