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某与乙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两万余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随后乙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违约金,同时向高院提起申诉,经高院再审审理,改判为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余元,乙公司依据再审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案件焦点
本案审查焦点为当事人主动履行后再审改判,能否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审查结果
乙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直接适用执行回转规定上存在偏差,但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执行中”,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对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所做的“扩大解释”,没有超出法律条文用语可能包含的含义,也并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因此,此案适用执行回转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可节约司法成本,减少群众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法官说法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回转的适用限定为“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而本案因当事人主动履行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在适用执行回转程序上存在一定争议,故有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应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主动履行的财产。执行回转能够以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改判后的财产回转问题,根据“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主动履行后能否执行回转,目前虽尚且是立法空白,但鉴于被执行人尚且能享有执行回转的权利,那么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更应享有执行回转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对主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其被改判后涉及财产回转问题,可以参照执行回转处理。
供稿:乔威
编辑:宫晨
审核:杨萌
运河区人民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