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被解救回来了,刑法却取消了人口贩卖罪,该如何定罪?这是罗翔老师最近一篇文章提出的问题。
乍一听,似乎让法律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其实,这并非法律的尴尬,而是现实的尴尬。
1979 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只是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即便情节严重,量刑也只是五年以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对特定犯罪行为的深入认识,立法者对相关罪名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增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且将最高刑设定为死刑。
这一举措绝非是减轻了对拐卖行为的处罚,相反,是极大加重了刑罚力度,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一恶劣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当时立法者的考虑,主要是基于社会现实情况。
在那个时期,拐卖妇女大多是为了给人做老婆,拐卖儿童则是为了收养孩子,拐卖成年男人的情况确实极为罕见,毕竟谁会无缘无故拐卖一个成年男人呢?嫌家里吃饭的人不够多吗?
基于这种现实考量,拐卖成年男人的行为未被纳入拐卖人口罪的重点规制范围。但同时,法律也未忽视可能存在的拐卖成年男人用于强迫劳动等情况,因而增设了强迫劳动罪,以应对此类潜在犯罪行为。
可以说,立法者当初的考虑是全面且完善的,根据当时的社会现象和犯罪特点,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法律规定。
然而,谁能想到,在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中叶的现代中国,竟然会因为电信诈骗的极度活跃,衍生出了新型的贩卖人口犯罪。
那些电诈分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择手段地将同胞拐卖至缅北等地,强迫他们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灾难。
必须明确,当下最关键的问题并非是纠结于是否要恢复人口贩卖罪,而是如何切实有效地解救那些被困的同胞。
实际上,对于电诈分子的犯罪行为,从来不缺相应的罪名进行惩治。
电诈分子涉嫌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多项罪名。
2024 年底,缅北电诈明家犯罪集团明国平、明珍珍等39 人被公诉,所涉及的罪名正是上述这些。
对于这些罪大恶极的为首者和核心成员,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判处死刑是完全足够的,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所以,我们并不需要恢复人口贩卖罪。只不过,更不能容忍恢复的,是电信诈骗猖獗导致的人口被贩卖的惨烈现实。
执法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集团,切断电诈分子的拐卖链条,解救被困同胞。
我们每个人也应当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诱惑,避免陷入电诈陷阱。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救被困同胞,让他们早日脱离苦海,回归家庭和社会,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法律的威严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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