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报记者 弓盛舟
近日,纳税人报记者了解到,在当地广受关注的盐城海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瀛集团)原董事长张曙光涉嫌受贿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受理14个月后,认定受贿并作出一审判决。家属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亭湖法院回复称:本院已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已提出上诉,本案尚未生效,需等待二审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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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法院短信回复截图(受访者提供)
公开信息显示,张曙光2015年8月-2019年8月担任海瀛集团董事长。面对一审判决,其已提起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中,行贿金额最多的是交通银行盐城分行的业务人员刘某,在众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中与张曙光有着密切关联。公诉机关指证,在张曙光任职海瀛集团董事长期间,帮助刘某存贷款、融资业务过程中,多次收受刘某不同数额现金,这些贿送行为贯穿多年,涉及业务类型多样,其贿送金额总计高达 598 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涉嫌行贿的名单里还有交通银行盐城分行部门负责人田某某在完成某公司2.1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获得高额融资服务费后向张曙光行贿。另有公司法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也被指控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为获取张曙光的职务支持或感谢其帮助,向张曙光贿送财物,包括现金、红酒、茅台酒提货券、金鹰购物卡等,贿送时间集中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或业务关键节点,涉及金额从数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坚称无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诸多异议。辩护人指出,交通银行盐城分行刘某行贿部分,598万元贿款仅4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余多为现金,且张曙光与刘某对贿送细节描述矛盾重重。如2018年2月一笔100万元现金贿送,张曙光称刘某在其下班途中车上交付,刘某则称在办公室约定晚上小区门口交付;2018年8月份220万现金贿送,张曙光说是在海瀛集团的地下车库上了刘某的车,到小区门口其拿给2个袋子,而刘某却称自己用一个黑色大行李箱装好后,送到张曙光家小区门口并联系他送到单元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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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部分截图(受访者提供)
被告人张曙光及辩护人还列举了笔录中诸多前后无法印证、矛盾重重的焦点问题。
2019年12月的40万元,张曙光表示是向刘某的借款,且有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佐证已还款,并称其此时已离任董事长职位,刘某已无行贿必要。公诉机关却认定该40万元为受贿款,一审判决亦认定该款项为受贿款。辩护人提交微信语音,法庭未质证,要求庭后提交。
辩护人称,田某某跟刘某都是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职工,系上下级关系,涉单独行贿120万元,共同行贿370万元。田某某跟刘某一起做中介业务有两次,两次对案涉金额皆不一致,田某某第一次拿中介费说自己拿了100万元,后改成50万元;判决书中,田某某说自己第二次拿了200万元,刘某说田某某拿了180万元。田某某每次都能精准说出张曙光拿了多少钱,却记不清自己拿了多少。田某某的首次笔录与起诉书中贿送金额不符,且与刘某关于购物卡赠送的证言矛盾,虽后期修正,但笔录反复修正让人怀疑其真实性,其他多处指控内容影响了证据的可靠性。
据记者了解,行贿598万元的刘某目前任职北京银行南京分行,行贿490万元的田某某现仍任职交通银行(注: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张曙光第一份笔录是4月27日,第二份笔录是6月25日,中间这58天没有笔录,而期间的每天都在审讯。监察机关以“是违纪,不是违法犯罪”为由,拒绝提供这期间审讯笔录及录音录像,张曙光及辩护人皆不认同。
辩护人同时指出,张曙光的笔录存在缺失,刘某的笔录同样存在缺失。如刘某第1次、第2次、第14次、第20次、第35次、第40次及第44次,7次笔录缺失,还有第39次、第43次笔录为复印件。
另外,辩护人认为,张曙光案出现了诸如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法庭拒绝回应;核心证据(录音录像)拒绝提供等不正常现象,程序违法。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在较大争议,辩护人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互不印证,且出现多处“修正”痕迹。
目前,张曙光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纳税人报头条-每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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