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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罪犯引争议:人大代表提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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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则新闻,有人大代表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降至12岁”。

这一建议的背后,也是低龄化犯罪不断激增的无奈。

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并非是我们国家独有的现象。有研究者发现,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22年英国持刀具或锋利工具犯罪的案件数量达4.9万件,其中近五分之一犯罪人员为10到17岁未成年人,比过往显著增多。德国媒体也发现,2022年德国的犯罪数量激增,扭转了过去五年的下降趋势,其中儿童青少年占比显著增加:警方记录了约9.3万名14岁以下嫌疑人,相比2021年增加了35%。

而很多被曝光出的案件,其特点之一就是手段极其残忍。



国也不例外,如2019年大连13岁儿童奸杀10岁女童案件,受害者被连捅七刀。此案一经媒体报道,便迅速引爆网络。很多人都希望能严惩凶手,但因为凶手未满十四岁,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其责任。最后,凶手被判决收容教育三年。

一年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增加了十七条第二款,将十二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人,有条件的纳入了刑事责任范围内,即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位人大代表今天的建议,则是希望在此基础上,将刑事犯罪年龄,由十四岁再次降低至十二岁。

我个人对这一建议,理性上可以认同,但感性上不好接受。

一般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基于保护儿童青少年的理念。这种理念据考究,最早追溯至公元6世纪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该法典第一次提出“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古典理论,认为世界上不存在天生的坏儿童,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儿童。此外,英国关于“国家对少年儿童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的理念流传颇为广泛,这些理念都成为影响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源头。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成立青少年法庭,以专门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



国际上,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

但各国在实践中,各有不同,并未严格统一遵照这个年龄规定。

尤其是在过去几年,每当有低龄重型犯罪出现,各国都会掀起一波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目前,全球近百个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2至13岁,如荷兰、法国、土耳其等。日本、德国等40多个国家定为14岁,英国为10岁,瑞士、新加坡等20多个国家为7岁。

最奇葩的是在美国,有35个州没有入刑年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地区任何年龄的儿童理论上都可能被判刑,担负刑事责任。

上述都只是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但从教育和社会学角度而言,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这只是一个治标的办法,甚至是一个很偷懒、无奈的办法,青少年犯罪背后的根本问题还是家长和社会的问题。

古语有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律其实已经是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是在事后给以补救,尤其是刑法,固然可以把犯罪的人关进监狱,给他判以刑罚的处罚,但是这个消极结果却是不可避免的,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了。

而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能够把很多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罪案最应该如此。对未成年人而言,家庭是其接受教育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更是孩子最重要的老师。然而,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不得不提醒我们,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实则存在很大隐患。

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研究的中华心理健康学会教育分会李雪副教授长,在接受《人民法治》记者采访时曾坦言:

“这是和失败的中国家教有直接关系的,这些家长的父母本身就忽视了家庭教育的重要环节,而当这些孩子为人父母之后,他们更不会去教育和正确引导他们的孩子。其实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现在很多的为人父母者本身还是孩子的心理状态,他们对自己是怎么回事都还没搞清楚,什么是他们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什么是他们应该尽到的社会义务他们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更是界限模糊,甚至是非善恶都区分不了。让这种家长去教育下一代,能教育出什么样的孩子自然可想而知了。”

或许,我们在教育孩子之前,首先更需要反省的其实是我们成年人。因为儿童社会,在某个角度来说,也是成年人世界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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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十一郎1993
高校法学老师、执业律师的思想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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