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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在此实名举报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在查处织金洪家渡水光互补 300w 电站项目(织金光伏项目)违法用地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包庇违法、失职渎职等严重问题,导致土地撂荒长达四年,为了应付上级,未按方案、按程序、按标准应付敷衍复垦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给土地承包人个人权益和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损害,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违法施工及土地损毁情况
2021 年 3 月,织金县茶店乡政府、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江公司)及其织金新能源分公司(乌江分公司)在建设织金光伏项目时,未与土地承包人签订任何协议,便在土地承包人分包的 3.981 亩基本农田上擅自施工,对土地进行挖损占压,致使土地重度损毁。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人依法向织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举报,然而后续该局的一系列行为却令人失望和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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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暗箱勾结与违法改变土地原貌
法律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该局违规行为:然而,在土地承包人与用地单位的争议尚未解决之际,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却与用地单位暗箱勾结,批准用地单位撤除光伏板、光伏支架、拔出水泥基桩等行为,多次以复垦土地的名义在土地上施工,试图毁灭证据,擅自改变土地现状,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炮制评估报告及不合理处理
评估报告的混乱情况:2020 年 8 月,为应对土地承包人的举报,织金自然资源局、织金县茶店乡政府与两乌江公司在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化明达有限公司出具《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李某土地复垦报告》。该报告存在错误,土地承包人提出异议后,多方协商后放弃该报告。随后,土地承包人与茶店乡重新委托四川正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并作出《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李某委托评估耕地及相关损失项目价格评估报告》。此报告依法已覆盖之前的《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李某土地复垦报告》。
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的不合理坚持:但两乌江公司拒不承认新报告,而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却以原报告有专家签字为由,坚持要使用该报告,完全不顾及新报告的法律效力。尽管土地承包人认可新报告,茶店乡政府也认可,然而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却拒绝以新报告评估基础数据出具土地复垦编制方案,一味坚持两乌江公司的意见,导致无法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严重阻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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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下达通知书却未实施处罚
通知书下达情况及问题: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向乌江分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如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达的 TD20221212 - 01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依据竟是存在严重错误的《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李某土地复垦报告》,限定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复垦,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举报人要求其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标准进行复垦,该公司认为举报人阻止其复垦无法律依据,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却未依法作出处罚。2024 年 4 月 3 日,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又下达 TDZJ20240403 - 01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然以错误的报告为依据,限定 2024 年 7 月 3 日前完成复垦,乌江分公司再次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标准进行复垦,而织金县自然资源局依旧未进行处罚。织金县进行了程序空转、走程序式的处罚。
造成的严重后果:这种多次下达通知书却不实施处罚的行为,充分显示了织金县自然资源局的失职渎职,不仅使得违法用地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还导致土地长期撂荒,给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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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织金县自然资源局在违法用地查处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其职责和法律要求,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包庇,无作为、乱作为。土地承包人恳请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期待能得到依法公正的回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复垦工作尽快依法依规开展,避免土地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破坏。(原创图文,不授权可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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