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发生在4年前的真实故事,极具警示教育作用。
当初,云南一男子醉酒后来到KTV里找到妻子将她捅伤,妻子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案发后,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
云南省高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载明称,这名男子叫王东,绰号老杨、小王,出生于1986年6月,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事发时暂住云南大理。
同时还载明称,2017年7月4日,王东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巍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后因该案于2021年5月8日被刑拘,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据介绍,该案的公诉机关是云南省大理州检察院,一审系大理州中级法院。
该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王东与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7日晚上,王东晚饭饮酒后因醉酒被人送回大理市金星村出租房。
同年5月8日凌晨,王东借用电话联系在大理市下关街道大理市皇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幸福里”皇都国际KTV唱歌饮酒的妻子成某,后于当天凌晨1:40左右来到该KTV。
到达后,王东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随即用一把黑色跳刀捅向妻子胸部将她捅伤,造成她心包破裂、心脏主动脉破裂。
在场人员见状,立即将王东的跳刀抢下,然后将成某送往大理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经鉴定,成某系锐器伤及心脏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
据悉,当初王东曾陪同将妻子送往医院,在大理市人民医院被接到报警的民警抓获归案。
2021年12月3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令他赔偿妻子家人丧葬费等72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东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当初曾主动送妻子到医院抢救,并在获知护士报警后在医院等待警察前来把自己带走,具有自首情节,自己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作案用的黑色跳刀不是自己带入KTV的,而是来自妻子背包里面,自己并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因此主观上从未想过伤害妻子。
同时,他还称妻子婚后频繁夜不归宿,私生活不检点,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自己对妻子家人积极赔偿,且一直参与抚养妻子与前夫所生儿子,请求从轻处罚。
王东的辩护人提出,王东具有自首情节,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云南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该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该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东持刀故意伤害妻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东案发后参与抢救妻子,他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判对他酌情从轻处罚适当。王东及其辩护人关于他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王东到案后未如实交代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王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案发后王东参与将被害人送医抢救,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王东称自己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实施伤害行为,自己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主观恶性较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关于王东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原判均已考虑并据以从轻处罚,该院不再采纳;王东关于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因被害人多次夜不归宿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2年3月15日,该法院审判长何永乔做出终审裁定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王东被送到监狱服刑。(杜笑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