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了。
三年。
不缓。
不缓的原因很有意思。
审判长说,本来认为侦查阶段男主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缓。但男主母亲不同意不接纳不配合,二审庭审中男主又拒不认罪。所以就没法给他缓了,维持原判。
一句话,你认罪就可能缓,你挺着脖子不认,就不缓了。这是第一个爆点。
第二个爆点。女主与男主恋爱前,曾明确表示,婚前不发生关系。咱这里不说案子。只说人情。
男人遇到这种,要小心点。
两种情况。
一种,女人确实是洁身,不喜欢婚前性行为。
一种,女人无所谓洁身不洁身,就是吊男人。性在她这里,就是资源。她想批发,就批发,想零售就零售,想对你关门停业就关门停业。不只婚前,婚后也会是她的手段。因为她不认为性对她也是天伦之乐,而是女人对男人的单方面奉献,所以她是有价的。
当然,我同意女人的性自主与性同意。不同意那我成啥了。
我只是说,有些女人可能把性,当作手段与经营。没有点情场经验的男人,可能被制。
第三个爆点。
事发后,女方家属确实,以房产证立即加名为条件。具体是,双方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但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男方未予回应……
这个最有意思。
男方反应迟钝。或者说,舍不得房子,结果给自己套了个强奸。
是不是我们可以据此推理,只要房产证加名,女方就不认为是强奸了?反而是促进和谐了?
第四个爆点。
审判长以隐私为名,拒不公布女主是否处女膜完整。说,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一句话,即使女人处女膜完整,也依然可以认定男主强奸。
这只能说,是男人的长枪短炮不够当量?
攻占一个堡垒,枪呀炮呀放半天,人家城门上,连个毛痕都没有。
不过,我倒觉得,有些东西,跟案情还是相关连的。
一是处女膜。
二是姑娘是否有过性关系。
可以跟这个男人没有,但,在跟这个男人之前,是否有过。
这样我们就可辅助判断,姑娘的婚前不发生关系,是只限这个男主,还是统一战线,跟所有相亲男……
判案有时候不能按每个点去对应法律条文,得整体看案。是吧?
不知道男主与男主的娘,是否认这个二审?
还有没有后续的司法动作了?
最后,谈婚论价,确实是比较危险的一桩交易。
因为它跟明码标价、童叟无欺的一般商业交易不同。
它就跟黑道生意一样。
有眼色,有肢体动作,有心理活动,有虚情假意——那些青少年时期没有实习机会,老大不小直接跌入婚恋市场的光棍青壮年,书上得来终觉浅,最容易擦枪走火。不是伤人,就是伤己,甚至伤人又伤己。我觉得,一方面,政府会发现有婚育倾向的年轻人越来越少,一方面又不从制度司法层面积极地给婚育降低风险。那我们的未来,真的夕阳无限好呀。
日本当年有垮掉的一代,我们现在有躺平的一代。
日本有天照大神,我们有三和大神。
像不像难兄难弟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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