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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简述
小李和小张是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小李多次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小张使用。小张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向小李出具借据,确认累计欠款5万元。经小李多次催要,小张偿还了2万元,剩余3万元迟迟未还。无奈之下,小李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
01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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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作为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小李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返还小李剩余欠款3万元,但对小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02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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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信用卡是基于对持卡人信用发放的金融工具,具有专属性,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会造成合同无效,持卡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将信用卡借给他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如借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诈骗等非法活动,持卡人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持卡人可能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被迫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使自身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还可能因他人逾期还款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此外,如果转借过程中发生信用卡被盗刷等情况,持卡人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信用贷款,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由他人实际支配信用卡资金,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避免因小失大,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刘 琦 刘 燕
编 辑: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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