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成都女子在家门口遇害案开庭。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曾在小区无故滋扰死者王某雅住处,冲突中持事先准备的刀连刺其十刀,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梁某某经司法鉴定,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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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的成都女子
代理律师藏范清认为,精神病患者行凶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提出精神疾病鉴定能否防范“伪装者”脱罪的关键疑问,如何预谋杀人者伪装精神病,法律能否有效识破。
最近,有关精神病患者行凶的案件屡屡发生。2023年9月7日晚,在江西抚州乐安县,一名7岁女孩王某某和同学在广场上滑旱冰,突遭一陌生男子摁倒在地,被其持菜刀连砍多下当场身亡。该男子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2025年2月26日的夜晚,河北廊坊的街道上,24岁的女幼师周易与母亲视频通话。
然而,这段温馨的对话在几分钟后戛然而止——行至薛家营新村小区对面时,周易突然对着镜头喊出“我给你”“我给你”,随后是一声撕心裂肺的“救命”。
电话那头的周母只能无助地听见女儿接连的惨叫声。等家属赶到时,周易已倒在血泊中,身中13刀,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个寒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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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的女幼师
凶手作案后,还冷静地返回家中洗澡、更换衣物,并仔细清洗凶器,全程表现出异常清晰的逻辑。尽管此前他曾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但周母坚决反对这一结论。目前家属已申请二次精神鉴定,试图撕开“精神病免罪”的疑云。
法学理论认为,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所以,他们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因此不符合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所以不算是犯罪。
在现实中,判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易事。首先,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这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过程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精神病人的病史、症状表现、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等。
其次,司法人员在判断时,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作案动机、行为过程等。而且,实际中可能出现不同鉴定机构给出不同结论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具备严谨的审查能力,确保刑事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但是,理论只是理论。在实际生活中,问题是非常具体的。当精神病人伤害到了正常人,法律理论保护的只是精神病人的豁免权,但谁来为正常人伸张正义呢?
正常人的命,难道就不是命吗?当“精神病”成为凶手的护身符,谁为无辜逝去的生命负责?
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不应变成对恶行的纵容。杀人就是严重犯罪,杀人者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当被追究责任,这不应当有例外。
一旦有了“精神病”这块“免死金牌”,最可能的后果,就是犯罪者费尽心思证明自己是精神病,从而逃过法律的制裁,受害人一家只能欲哭无泪。
这不是正义。
就算犯罪者是货真价实的精神病,也应当对其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有义务约束精神病人,不让他们对社会产生危害。而一些监护人把有暴力倾向的病人放出来满大街跑,这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治罪。
现在这些监护人满不在乎,无非就是因为法律对他们太宽松了。法律应当想清楚,要保护的应该是什么,是少数人的“豁免权”,还是多数人的生命权?
罪与责,要匹配。强烈要求取消不追究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让犯罪者和犯罪者的家属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才能告慰受害者失去的生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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