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国军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我个人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治理,已经迈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亦标志着我国的民营企业从此不会在夹缝中生存,而是会在法治的环境中持续、健康、高质量地发展。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无疑是开启了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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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在阅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感觉到,第七十条的内容,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而言,不仅仅是福音,更是法律层面上的一道护身符。其具体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人们也许会纳闷:为什么会有这样一条内容呢?难道一些地方政府亦会说话不算数,乃至于对民营企业违约、毁约?
是的,表面上人们确实不会相信。但在实际情况中,确确实实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对招商引资进来的一些民营企业,不履行在合同中作出的政策承诺的现象,甚至故意违约、毁约。具体的表现方式就是新官不理旧事。表面上虽然认账,但就是不解决实际问题。一年拖一年,一届拖一届。有的还歪曲合同,以政府的红头文件形式设门槛,把一些民营企业家拖得精疲力尽,甚至把一些民营企业彻底拖垮。
我个人觉得,以上这样的现象,不是个例,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成为伤害民营企业家投资热心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顽疾。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民营经济促进法》里的第七十条之内容。
二
我手头上的一份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可谓是以上现象中的一个典型。
材料中介绍,2007 年11月30日,因响应隆林县政府招商引资的召唤,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隆林县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铝板带材加工项目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该《投资合同》第二条第十款约定:“甲方在锑业公司收回马雄锑矿开采权后,同意锑业公司将马雄锑矿的锑矿开采权依法转让给乙方,甲方在2008年7月1日前将转让手续办妥”。以此作为对价的是乙方成立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吉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投资兴建6.3万吨铝板带材加工。截至合同约定的2008年7月1日,隆林县政府没有将采矿权转让手续办妥,遂采取了变更措施,即马雄锑矿仍登记在锑业公司名下,通过由翔吉公司实际经营锑业公司的形式,合法对马雄锑矿进行开采、冶炼和经营。2008年8月4日,隆林县政府下达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暂时委托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马雄锑矿进行开采和冶炼经营的通知》,并任命黄正红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开启了马雄锑矿的开采、冶炼和经营。
相信人们从以上文字中可以看出,隆林县政府在马雄锑矿这件事情上,从一开始就没有按《投资合同》操作,而是采取了变通手段。按《投资合同》规定,马雄锑矿应该变更登记,依法转让开采权和冶炼经营权给乙方。但甲方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2008年7月1日前,将依法转让的手续办妥。不仅如此,甲方在2008年8月4日下达的委托通知中,还出现了“暂时”二字。而《投资合同》中是不存在“暂时”这个意思的,只要乙方按《投资合同》对价成立的翔吉公司一直存在,翔吉公司就一直拥有对马雄锑矿进行开采和冶炼经营的权利。而事实上,翔吉公司至今在正常生产制造。材料中凸显,十几年来翔吉公司对隆林县的贡献情况如下——
税:303802742.01元;费:476074654.84元;工资:345293227.08元;五险:40491047.19元;生产总值: 22891119561.76元。
遗憾的是,乙方太相信甲方了,以为政府对专门招商引资进来的民营企业,是不会故意制造麻烦的。而事实不然,甲方于2022年8月23日,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下发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终止委托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马雄锑矿进行开采和冶炼经营的通知》。终止的原因是:2020年12月1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广西百色百金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无偿划转协议》,将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到广西百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包括马雄、坡岩、龙滩等3个锑矿矿权,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成为广西百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人们试着想一想:假如甲方当初按《投资合同》规定于2008年7月1日前,将马雄锑矿的开采权和冶炼经营权之转让手续办妥了,锑业公司后来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是涉及不到马雄锑矿的开采权和冶炼经营权的。正是因为甲方在马雄锑矿这件事情上,一开始就没有按《投资合同》里的有关条款操作,才导致后面出现了两个行政命令式的红头文件——暂时委托与终止委托之通知。
翔吉公司基于对隆林县政府的尊重和对红头文件终止委托通知的畏惧,不得不按通知要求停止了对马雄锑矿的开采,但却仍然寄希望于甲方,后面能够按《投资合同》里的有关条款的约定,收回终止委托的通知。在此,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个僵持阶段(至今),在对马雄锑矿的管理方面,若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环保问题,责任又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三
据材料介绍,从“暂时委托”到“终止委托”期间,翔吉公司投入巨大。这无疑意味着损失亦是巨大的。
后面的事情该如何解决?我个人觉得,尽管《投资合同》出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前,但既然有关问题至今还僵着,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甲乙双方就不妨认真学习一下最近开始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一下第七十条的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我从材料中了解到,当时的这份《投资合同》是来之不易的。因为进行铝板带材加工,就意味着会产生熔铝车间。而熔铝之类的项目,当时是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是有政策风险的。隆林县政府当时为了让乙方吃下定心丸,还专门在《投资合同》里写上了这样的条款:鉴于熔铝车间项目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较紧的背景下上马的,建设期间或投产后若被上级强令停建或停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投入损失由甲方负责。
我个人在此,衷心祝愿《投资合同》里的甲乙双方,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均能够发展得越来越好!
2025.6.5.上午.于南昌
金国军,资深媒体人,高级记者。热线:13707913315,189791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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