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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后收走,导致劳动者手头没有纸质合同。
这种情况很多年前在一些中小企业比较常见,以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无法证明薪资待遇。
自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越来越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经越来越少了。
很多公司都是在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就安排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
有个别劳动者,出于对两倍工资的念想或是其他原因,经常以外出、请假、出差为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不公平,需要详细阅读为由,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务必要警惕。有时很难判断是劳动者无意为之,还是真的有其他想法。
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0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条实际上详细的给到了用人单位解决方案。
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方面,我们一般以《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为法律依据。
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情况的终止确实无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对应。
但这条确实也是劳动关系合法终止的情形之一。
03
拆解第五条的法条信息,在实操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我们需要证明实际用工的日期。如果超过1个月,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了。
这一点非常重要。证据可以是发送的offer,签订的其他有日期的材料,如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或者能够证明入职日期的微信对话记录、邮件等。
(2) 原文: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这是依据第五条终止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之一。只有经过这个程序以后,才是有效的,而且必须是书面通知。
书面的通知一般可以适用纸质、邮件等载体来发送。内容包含要求对方在限定日期之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未回复则视同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的日期要在满1个月的时间节点之前一周至十天左右为妥,要留出反馈时间。除书面通知以后,建议适用电话、短信、微信等各种形式同步通知。
(3)原文: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通过书面通知以后,如劳动者未按时给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反馈,则我们已经完成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取证。
(4)原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这一步骤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给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一样的。
最稳妥的通过EMS邮政快递给劳动者寄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法律依据以及终止时间,同样要求在劳动者实际用工1个月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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