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
危!害!多!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胆大冒险、无证电焊
2025年4月12日,广西桂林一门面房突发火灾,消防部门到场后将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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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事发当天,施工人员刘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期间,溅落的焊渣引燃地面堆放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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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部门提示
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周边可燃物,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持疏通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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