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剑人的第五十一篇原创
监控拍下!
幼儿园铁门外,
他微笑着喂食流浪猫,
下一秒竟当着孩子面狠狠踩爆猫头...
这不是恐怖片,
而是真实发生在广州小区的虐杀示威!
他为何专在孩子身边下手?
1
幼儿园附近虐杀流浪猫,仅被口头教育?
近期,广州白云区一小区发生一起恶性事件。
某男子在幼儿园旁边,提着水桶,拿着罐头、猫条引诱来几只流浪猫,见有人路过,男子就假装在喂猫,当他看四周没人时,就突然一脚狠狠踩向一只白猫,第二脚就把猫的脑子踩爆了。
利用同一手段,该男子在幼儿园附近一天内虐杀四只流浪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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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期发生的其他虐猫事件相比,本次事件甚至更为恶劣,有三点可证:
第一,公开虐杀。其他事件中,虐猫者往往会将流浪猫或盗窃来的猫带至自己家中或其他隐蔽场所进行虐杀。
但是该男子丝毫不避讳光天化日之下实施虐杀行为,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在其实施虐杀行为的过程中,身边还有老人、孩子经过。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公众场合实施虐杀行为甚至可能给该男子带来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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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男子不仅实施了虐杀行为,甚至特意将虐杀地点选择在幼儿园旁边,在虐杀后也没有处理流浪猫的尸体,可见其是故意将被踩爆脑袋的流浪猫尸体展示给附近的幼儿看。
可见其以虐杀为荣,向幼儿展示其暴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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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虐杀流浪猫为手段,故意挑衅小区住户。
事发前,疑似该男子在网格群发表极端言论,甚至威胁要用弹弓把爱猫人士全部杀了。而且,该男子明知小区内有多位业主投喂饲养流浪猫,但是依旧选择在公共场合杀猫弃尸,明显是一次对小区内业主的公然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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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此恶劣之行为,该男子仅是被公安部门对该男子进行“思想教育”,毫无任何处罚行为,难道该男子所实施的恶行,被认定为无害行为吗?
2
对人行为还是对猫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因为法律将动物(除保护动物以外)视为财产,而非生命。因此,一般只有虐杀他人所有的动物才可能有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只有侵犯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或社会秩序等才是违法行为。
本次事件的特殊性在于,这不仅是对流浪的猫的虐杀,更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行政拘留。
第一,光天化日之下,无视往来人流,在幼儿园旁边虐杀流浪猫,并故意将被踩爆头的流浪猫尸体遗留在幼儿园旁,导致小孩围观尸体,甚至引发住户们的不安心理。试想,如果与一个在公共场合肆意虐杀并以之为荣、四处炫耀的人是邻居,自己会不会有不安感?如果自己的孩子就在这所幼儿园,是否还能放心?这难道不是对公共秩序和幼儿心理健康的侵害?
此外,以虐杀流浪猫为手段,本质是挑衅其他业主。明知公共场合实施虐杀会被其他业主发现,明知有摄像头记录虐杀行为,但依旧肆无忌惮。可见该男子对虐杀的法律后果有深入的研究,正是因为自觉不会有任何风险才实施此等恶劣之行为,以“法”为“盾牌”,藏在背后挑衅他人。
以上两点,难道不是触犯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难道不应考虑幼儿之心理、周边居民之惶恐,以及部分业主被挑衅的事实,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第二,该男子在群里明确威胁,要用弹弓杀死“爱猫人士”,甚至贴出了弹弓购买链接。难道不是触犯了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规定?
难道这就是奔驰的力量?
3
余论:实施此类行为者,是否应当予以公开?
前几日,有一个新闻,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因虐猫行为被严重警告的苏某某,在考上桂林某事业单位后,被他人举报,其应聘资格被取消。
取消理由为道德标准不达标,品行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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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而言,该男子的身份信息我们并不知晓,如果其参加公职单位招考,或者进行社会性活动,我们是否有权得知其品行瑕疵?如果其是企业员工,是否也应该接受企业对员工品行的考察?
很显然,在当前,刑事犯罪都在构建犯罪封存制度,更何况没有被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但是,这种漠视生命者有其特殊危险性,基于此以及社会舆论反应,是否应当增设虐杀动物的行政处罚,以达成对此等人员的控制和社会正义观之实现。
此外,是否可以对虐杀者建立特殊的“黑名单”制度,以保证在行政处罚被“封存”(不对工作单位展示其违法记录)的今天,对有持续危险性的虐杀者起到震慑作用。
孩子纯净眼神撞见血腥,邻里因他“以虐为荣”而惶惶不安... 幼儿园门口的虐杀展览,伤害的远非流浪猫!
公共场合展示暴虐绝非“合法”,公众恐慌也绝不是矫情!当法律暂时‘沉默’,社会良知不能噤声。
你是否支持严惩这种对公共安全与儿童心理的恶意挑衅?
转发讨论,呼吁建立虐杀者记录制度,震慑潜在社会风险!
文/ 1376号观察员
校对 / 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 阿竹
图 / 网络&即梦/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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