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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执剑人的第五十三篇原创
12年冤案终翻盘!
当你的家门被恶徒砍破,
反击算犯罪吗?
最高检纠错暴露防卫权死结:
87%网民支持“以暴制暴”,
法律为何不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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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闯入家中伤人者还手,怎么就是故意伤害?
2012年大年初一,河北省沙河市峪里村村民徐某家中闯入醉酒的同村村民曹某(村支书侄子)。
双方争执中,徐某夫妇被砍伤,曹某亦受重伤。最终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4年,曹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1年7个月。
徐某夫妇历经12年5次申诉被驳回,直到2024年9月最高检认定该案未依法认定防卫性质,应予以纠正。
目前,邢台中院正在调卷审查,看是否予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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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道来看,最高检要求法院纠正的原因,与徐某夫妇所称的证据隐瞒问题无关,而是纯粹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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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网“现代快报”
尽管本次事件可以称之为“迟来的正义”(最高检直接纠错,一般会予以改判),但是观察员一直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错判的结果,对无辜者的伤害不可弥补,也侧面说明在程序或法律定性上有设计缺陷,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
2
正当防难以认定依旧是现实问题
2018年昆山龙哥案。刘海龙(龙哥)拿长刀攻击于海明时,长刀不小心脱手,被于海明抢到,于海明借机对龙哥实施反击。龙哥赶紧向车上跑去,于海明紧追不止,7秒5刀将龙哥砍翻在地。为防止龙哥喊人报复,于海明从车上拿走龙哥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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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到场后将两人送医,龙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于海明身上只有两处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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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右:刘海龙
在舆论关切下,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该案被媒体誉为“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不过,正如我们在文章中提到的,在涉及防卫问题的案件中,只有5%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3
正当防卫认定难的潜在逻辑:
是否容忍公民的报复权
在防卫案件中,有两个难题:
第一,被侵害时才能防卫,什么叫被侵害时?
第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叫必要限度?
以上两个问题,往往是怎么认定都有理由,两张嘴皮子正反都能说,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主要由法官、检察官说了算。
认不认定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司法人员是否容忍公民有一定报复权的观念问题,如果容忍,就对正当防卫认定要宽一些;如果不容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就会严格一些。
比如,在昆山龙哥案中,龙哥的长刀脱手后被于海明抢到,于海明趁龙哥空手,赶紧进行追击,施展“暴风刀法”。
在当时的舆论中,就有正反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龙哥已经没有了武器,只能转身逃跑,此时龙哥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龙哥的侵害已经完成,于海明此时砍伤龙哥,不能满足“被侵害时”才能防卫的前提。同时,作为一个富有经验的“暴徒”,视频清晰显示龙哥没有把刀刃朝向于海明,这个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海明仅是挫伤,而龙哥直接被砍死了,也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于海明称害怕龙哥逃跑是去车上拿武器反击,因此想先下手把龙哥弄死,这个理由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应该认为龙哥的侵害还在持续,于海明砍死龙哥也是合理的,毕竟谁被拿刀砍都慌,不能苛责防卫人。
两个观点都能说,都有道理,但无需论述的是,当年如果没有那么大的舆论,于海明极有可能被判防卫过当,甚至根本不是防卫行为,也就是舆论救了于海明。
明显,第一种观点是客观理性的,要求按照严格按照法条规定适法,维护社会秩序。第二种观点,明面上没有说,但暗含了报复的味道,你侵害我我就要打到你服,你挑的事,凭什么我反击你还要考虑那么多。
龙哥案后,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不过,这种完全依靠法官、检察官主观定罪的问题解决了吗?还是没有,什么叫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难道办案时还要全民公投一下看一般人是怎么认识的?这不过就是法官、检察官认识的一种别称罢了。
回到本次事件,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们可以再次审视这个问题:
支持者可以认为,曹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伤人,其恶性十足,正常人都会对这种人害怕并产生较大敌意,应该反击回去,即使超过了限度,也不能苛责徐某,都是曹某自找的。
反对者可以认为,徐某夫妇才是轻伤,曹某却是重伤了,这构成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到报复的逻辑,即支持者认为你跑到我家里来侵犯我,我就是要狠狠打你,我在防卫时可以抱有敌意的进行过度伤害。反对者认为,那不行,即使被侵犯了也要忍,反击一定要容忍、克制。
法律适用不是一个理性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而是一个“对着答案出题”的过程,即先根据自己的良知得出结论,再去通过解释法律来说明为什么会有这个结论。法官、检察官也不例外,都是普通人,都受善恶观的影响,是否认可报复权决定了正当防卫认定的难度。
综上,正当防卫认定难的潜在逻辑,其实就是法检否认公民的报复权。
4
应不应该认可报复权?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上不认可私人的报复权,报复权统一收归国家所有。
观察员一直很质疑这一点,你不让我报复,但是你能维护我的利益吗?
比如,前段时间,淄博一男子在酒店把老婆和奸夫抓奸在床,打了奸夫一顿,奸夫主动提出赔偿,男子拿到钱后被判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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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带着儿子,暴打出轨老公,结果妻子儿子都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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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新闻,无论是男子还是女子,不但其婚姻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甚至连基本的报复权都被没收了,难道只有忍气吞声就能带来社会正义吗?
尽管法律不认可报复权,但这不代表报复本身是非正义的。报复刑是刑罚最主要的根据,法律没收报复权的前提是能够有效替代被侵害人实现报复。
例如,于欢案中,暴力讨债者将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头按在拉过屎的马桶里,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嘴上,脱下裤子用下体在苏银霞脸上蹭,警察到场后于欢突然暴起刺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一审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因舆论争议过大,二审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不论于欢案中新闻媒体是否准确还原了案件事实,于欢案能有如此舆论,正是报复权的正义性在公众心中地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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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时”与“必要限度”这几个字,在法官笔尖仅是法条,在防卫者身上却是“泰山”。法律要求理性克制,可歹徒的刀从来不讲武德!
观察员写过两篇行政法领域正当防卫的文章,看到很多人对报复权心存疑虑,就是如果我侵害了别人,是不是别人就能直接把我打死?因此,反对报复权的正当性。
但是,本文不对这点展开讨论,显然,刑法和行政法都规定了正当防卫,也没见怎么用,不会因为舆论主张一下报复权就突然导致“正当防卫”被滥用。本文主张报复权的意图,在于呼吁司法机关重审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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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徐某的菜刀砍向村霸时,法律看见的是故意伤害;当于海明“反杀”龙哥时,法律计算的是一刀还是两刀。或许,民众朴素的观点并不是索取报复权,而是安全感和对恶徒震慑的正义感!你的每一次转发,都在为司法天平加码!
#防卫困境#
文 / 1376号观察员
校对 / 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 阿竹
图 /网络&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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