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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执剑人的第五十六篇原创
在“随手拍菜品视频被罚45万”的离奇事件中
山东临沂老菜馆老板黄兰
只因一条无声音、无菜价、无店名的蛤蟆汤视频
就被兰山区市监局贴上“违法广告”标签
——45万元天价罚款背后
究竟是食品安全监督失职
还是公权力配合拆迁的猫腻陷阱?
1
随手拍摄短视频被处以天价罚款
根据新闻报道,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家老菜馆的老板黄兰(化名),2月左右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自己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
3月22日,该视频被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对黄兰处以4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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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黄兰被认定为“违法广告”的视频,所展示的也不过是开头的蛤蟆汤,中间的炸昆虫,以及最后的饭店全景。在整个视频中并没有声音,没有标注菜价,也没有购买链接,甚至没有出现饭店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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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兰按规定提交申诉后3个月多月,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7月11日下午,黄兰的事情冲上热搜,兰山区市监局迅速反应,在当天晚上就撤销了对黄兰的处罚。
事件表面是“违法广告”罚款,但撕开这层皮,调查程序和法律的漏洞才是直接问题——45万元的天价罚单,真的只是为了处罚非法广告吗?
2
暗藏猫腻的处罚
在黄兰事件中,协助黄兰的公益律师张天增律师表示,该案件可能涉及拆迁问题。因而被网友质疑,黄兰事件的本质是市监局配合拆迁部门做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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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新闻-沈阳晚报
但是,除此之外,该案在处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调查程序和罚款根据不清不楚。
根据黄兰的介绍,其在3月22日被市监局通知涉及违法,因自己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承诺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第一时间删除了视频。但是仅仅时隔两天,3月24日市监局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
市监局究竟凭借什么认定黄兰拒绝配合调查,有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为什么处以45万元的巨额罚款,罚款数额依据的是什么?是否有危害性或销售金额等予以对应?
第二,法律定性的漏洞。
就算退一步,假设罚款依据“清楚”,《广告法》的兜底条款又成了另一把悬顶利剑——没有明确定性的“禁止情形”,任何视频都能被塞进这个万能口袋里边,你随手拍的美食会不会是下一个靶子?
相较于明确的违规处罚,我们更需要的关注的是法律本身为违规处罚留下的空间。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也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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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该情形的原因在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禁止情形,因此需要设置“兜底性条款”,以使行政机关可以处罚没有说明的有害行为。
但是,这种“兜底性条款”为行政机关的违规留下了空间。理论上来说,兜底性条款的危害性必须与其他规定相一致才可以处罚。
换句话说就是,“违法广告”必须跟“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性是一样的,才能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理论是失能的。
可以看到,兰山区市监局在处罚中不需要说明处罚原因,只要格式化的套用一下这项规定就可以了。
如果这次舆论没有发酵,或许黄兰就要吃这个哑巴亏了。为什么罚你?你不需要知道,乖乖受罚就是了。
但是,舆论发酵逼退了45万罚单,这场闹剧就收场了吗?它暴露的监管肆意与法治漏洞不容忽视。
3
观察员说
在社会性事件中,我们不仅需要看到执行者的权责是否清晰明确,更要关注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观察员提倡,可以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违法人是因什么违法行为而受处罚,否则视为无效通知。
以法治手段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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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天价罚款事件,是公权力脱缰的缩影,也是一块儿法治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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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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