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执剑人的第六十一篇原创
七亿美元遗产
撕开豪门秘辛之一角
当娃哈哈家族的宗馥莉
被三名“同父异母弟妹”起诉
咱们作为吃瓜群众
竟有幸看到百年“嫡庶”之争
在现代香港法庭重演?
法律为何允许“小三”子女分割“正宫”财产?
这场继承权战争背后
或许还藏着婚姻制度崩塌的信号
1
问题提出:宗庆后家族的继承之争
近日来,最受关注的问题无疑是宗庆后去世18个月后,其长女宗馥莉被三名自称“同父异母”的弟弟和妹妹在香港法庭起诉。
此前,宗馥莉一直被外界认为是宗庆后唯一的孩子。
![]()
据报道,起诉缘由为,宗庆后通过设立香港汇丰信托账户给三位子女各遗留了七亿美元的资产,但是,宗庆后过世时,钱还没有全部从银行账户转移到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并没有履行遗嘱的意愿。
因此,三位子女请求香港法院禁止宗馥莉处置或处理银行账户内的资产或减损其价值,并要求宗馥莉将钱转移进信托基金。
整个诉讼,也会围绕宗庆后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展开。
![]()
![]()
知乎“马超”,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27769314146092694/answer/1927775330795496507
宗庆后与这三位子女的母亲没有在国内领取结婚证,但给这三位子女遗留了天价遗产。
非婚生子女获得遗产,侵犯了合法婚姻内的家庭财产,导致合法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数量减少。
这种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使关于私生子是否应当享有继承权的讨论冲上热搜。
![]()
观察员认为,私生子不应该有继承权,是“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的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延续,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大众不希望非婚生子女获得继承权,本质是女性期望法律保护家庭财产不流失的表征。
现代法律没有“私生子”这一称呼,而是根据子女的父母是否有合法婚姻关系,将其分类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其中,“非婚生子女”既包括因通奸产生的子女,也包括因为强奸、未婚先孕等等情形产生的子女。下文统称为“非婚生子女”。
本文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发展的历史梳理,对非婚生子女为何享有继承权、为何舆论反对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和非婚生子女是否应当与婚生子女有平等地位进行研究和讨论。
2
否认:教会与世俗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利益争夺
非婚生子女是否会被赋予继承权,并非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统治者的利益问题。
从古代社会到19世纪左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被认可,没有继承权。
传统认识(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即规定私生子无继承权)和基督教教义是非婚生子女缺乏法律地位的社会根源。在《圣经》中,将非婚生子女称为bastard(私生子、杂种),将“私生子”等同于“不愿受上帝管教的人”。
《士师记》中,耶弗是基列和妓女的私生子,“基列的妻也生了几个儿子。他妻所生的儿子长大了,就赶逐耶弗他,说: ‘你不可在我们父家承受产业,因为你是妓女的儿子。’”不过,在故事中,耶弗因帮助基列部落打败了亚门人,成为了基列部落的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私生子的社会地位。
这种对私生子的复杂态度也体现在教会和世俗的法庭审判之中。
教会有一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倾向,教皇克莱芒三世(Pope ClementⅢ,1187~1191年在位)在位期间发布的关于私生子的教皇圣谕被转化成教会法的条文,继而这一条文于1234年被收入《格里高利圣谕集(Gregorian Decretals)》。至此,教会法正式确定了父亲有根据其自身生活标准抚养所有子女的义务,包括私生子女,因为他们也有获得最基本生存保障的权利。
而在中世纪的大陆法系诸国,“私生子被认为是被诅咒之种子(semence maudite),无部族,亦无血统(n’ait race ne gent, ne ligne)。”也即“私生子”与强盗、窃盗为同一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杀婴、弃婴盛行。
教会法庭一般认为事后结婚的可以追认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的权利;而世俗法庭否认这种追溯权。教会法庭一般认为如果离婚案件中有一方没有过错,则他们的孩子在离婚后依旧是婚生子女;而世俗法庭在后期认为只要离婚其子女就会成为非婚生子女。在司法过程中,教会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也会根据父亲应当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教义判决生父履行抚养义务。
本质上,这种差异是世俗与教会对土地用益权的争夺。
尤其对贵族而言,继承权的本质是对土地的继承。
为了穷人或教会利益,或为了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地产(例如十字军东征时教徒将土地托付于主教,以使土地的利益为其妻女持有),中世纪的教徒将地产捐给教会或托付于主教是常见的事情。支持更多的教徒获得土地,有利于宗教的发展。
中世纪后期,贵族头衔与名号日益与地产紧密联系在在一起,一并成为地产主怀念其祖先,延续其血脉、世系,维持其财富、地位与权力的基础。因此世俗社会秉持长子继承制,长子获得终身地产保有权,以使地产在继承过程中具有完整性。这也是“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的思想渊源。
由于世俗力量的强大,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始终是历史的主流,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世纪。
曾几何时,中世纪教会与贵族为私生子继承权问题刀光剑影时,谁又会想到七百年后,同样的问题让曾经的中国首富家族也栽进了漩涡呢?
3
承认:治安管理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利益衡量
受到世俗传统和宗教观念的双重影响,非婚生子女和未婚生子者的待遇依旧是非人化的,会遭受社会的羞辱。例如,在19世纪的美国,未婚生子被认为是一种应该审判的罪恶,甚至认为“论罪过应该是死刑”。
因美国建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美国建国法律没有赋予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甚至在早期美国法律并不称呼非婚生子女为illegitimate,而是带有侮辱性的bastard(私生子、杂种)。这一称呼上的歧视直到20世纪5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
![]()
姜栋:《论19世纪美国普通法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制:以法律与社会互动为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直到二战后,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剧烈变化,非婚生子女数量急剧上升,非婚生子女成为社会一股重要力量。
维护非婚生子女的人权运动不断激化,非婚生子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国家因严峻的治安问题,不得以开始妥协。欧洲、美国、拉丁美洲等地区都开始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姜栋:《论19世纪美国普通法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制:以法律与社会互动为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
黄娟:《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
杨兰品:《国外经济学家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及其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
4
我国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特殊性:
妇女保护与现代婚姻忠诚保护的冲突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有特殊性,即西方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起点是统治者利益博弈,而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起点是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权利的规定,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所生的小孩,经证明后,由男子负担小孩生活费的2/3”,“愿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一经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
![]()
段皎林:《简析中央苏区的两部婚姻法》,http://iolaw.cssn.cn/lgxd/200606/t20060629_4598350.shtml
在建国后,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便以法律的形式延续了下来。
不过,相同的政策,为何当年获得大量支持,而在现代被质疑?大概是因为国情的变化。
在20世纪30年代,因妇女依附于男子,缺乏人身自由和政治地位。彼时,政策是“反对强迫出嫁、保护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在这种前提下,必须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才能真正使妇女敢于离婚和缔结现代的婚姻关系。
而在现代,婚姻自由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离婚后财产分配制度趋于完善,妇女经济独立性极大提高。此时,女性的利益不再是离婚后的经济保障,而是家庭财产不流失,要求法律强化婚姻忠诚义务,来保护财产利益成为核心诉求,形成新时期的“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的思想。
5
思考:“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
第一,“嫡出大于庶出”不具有现实基础。
在对西方世界的梳理中,我们提出,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本质是统治者权利衡量的结果。
而在我国有两个现象:
一是婚姻与生育有脱钩趋势。新生儿危机在我们是个很严峻的问题,保障未婚生子女权利具有支持生育的意义。虽然我国没有非婚生育的权威统计,但是不乏有学者指出,尽管我国非婚生育率处于较低水平,并非主流,但是年轻一代对非婚生育的接受度在提升。
![]()
《歡迎未婚媽媽「去父留子」,少子化如何讓中國不再保守?》,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6073
![]()
宋健,郑航:《非婚生与走向何处——比较视野下的婚育模式变迁》,《社会》2023年第9期。
二是非婚生子女数量在上升。当前,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可能已经较为庞大,前些年将婚姻与“上户口”脱钩可能就是因为这个问题。
![]()
《歡迎未婚媽媽「去父留子」,少子化如何讓中國不再保守?》,https://www.cw.com.tw/article/5136073
![]()
《“生”不由己:未婚妈妈之困》,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012287
三是某些具有“发声权”的人“包二奶”“留龙种”现象多发,在现代,金钱不像土地一样有保证家族存续的功能,反而是散发出去更有利于“开枝散叶”。
四是,在现代社会,保障非婚生子女权利是“平等”的标志,如果在观念上“开历史的倒车”“回到中世纪”,也不太现实。
第二,“正宫大于小三”的破产。
婚姻在现代是否还是值得保护的?尽管法学理论上认为是,但是实践显然已经偏移,婚姻忠诚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如说是传统道德的遗留。
一是婚姻忠诚的观念弱化。2018年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全国登记结婚人数为1010.8万对,离婚登记人数为380.1万对,离结比为38%,这意味着平均每100对夫妻结婚,就有38对夫妻离婚。在国人眼中,婚姻早已不是神圣之物。
二是婚姻忠诚的司法弱化。在司法中,忠诚已经不再是婚姻的必然条件。例如,司法解释认为出轨不是离婚理由;在实践中,因对方出轨离婚,可能争取到的财产分割优势也是有限的。
![]()
![]()
三是婚姻忠诚的理解在变化。古代、近代的婚姻忠诚是以经济利益为支撑的,因此需要通过经济利益反哺无过错者。而现代社会以自由恋爱为婚姻基石,忠诚的基础是自愿选择。
6
结论
可见,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否值得保护,从来不是道德问题,拒绝认可“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符合现代统治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生育与婚姻脱钩趋势明显,非婚生子女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以婚姻制度绑定亲子之间传递的法律关系遭受冲击,以事实亲子关系为财产传递的现代化法律体系成为主流。
因此,“嫡出大于庶出,正宫大于小三”不适用于现代社会。
当越来越多的00后妈妈们选择“去父留子”,当民法典亲手拆解了婚姻与财产的联结,我们是否正在见证着事实意义上一夫一妻时代的终结?
转发讨论,评论区留下你的立场:
你支持通过非婚生子平等继承权来维系社会稳定吗?还是捍卫原配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专业、好玩、有态度
关注、在看、转发
我们都是
这个世界的执剑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