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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执剑人的第六十五篇原创
大嫂的呼救声划破夜空
见义勇为者的鲜血染红土地
而凶手的上诉状上
赫然写着“量刑过重”
1
26年血案:
从强奸未亡人到杀害见义勇为者
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合理?
田某明的犯罪轨迹,是一条不断升级的暴力之路。
1996年6月,被告人田某明(时年20岁)潜入其大嫂赵某某家中,持刀威胁实施强奸,数日后又持刀故意杀害赵某某(未遂),田某明被判9年。
令人愤慨的是,他仅服刑6年便获减刑释放。
真正的噩梦始于恶魔出狱后。刑满释放后田某明心怀不满,2002年11月再次持刀到赵某某家泄愤,并将同村见义勇为的村民刘某某用刀刺死,又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后逃跑。
潜逃20年后,田某明于2022年2月在出租房内被抓获。2022年11月15日,该案一审宣判,田某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是的,一审“死缓”判决成了一把刀子,狠狠地扎进两个破碎家庭的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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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们不禁疑问,仅判处田某明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符合刑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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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见义勇为者被判死缓
为何公众高呼“不公”?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田某明是否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对象,应该根据杀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而非1996年强奸嫂子和2002年刺伤嫂子的行为。
这与我国的量刑制度有关,因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分属不同的罪名,因此仅能在对各罪名确定刑罚后,合并执行。
但是,合并执行只能在同种刑罚中合并(如一个一年有期徒刑和一个两年有期徒刑可以合并为三年有期徒刑),两个不同种的刑罚无法合并成另一种刑罚(比如两个有期徒刑二十五也只能合并为有期徒刑,不能合并为死刑)。
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已经判决过的强奸罪不可能成为死刑的讨论对象,因此只能讨论杀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3
应当判决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的三点依据
第一,判处田某明死刑(包括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件中指出,在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
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前者是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后者则应当慎重,一般不判处死刑。
田某明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甚至可以称为极端仇视社会,应当判处死刑。
第二,手段是否残忍,不是判处死缓的依据。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论文中指出,法学中存在有一个误导,就是手段特别残忍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例如以虐待手段杀死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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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导案例为视角》,《法学》2013年第2期。
陈兴良教授指出两点:
一是在实践里手段特别残忍只是一个套话,手段残忍也不见得判死刑立即执行。例如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中,王志才并评价为手段特别残忍,也仅是判处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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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刑法上仅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手段残忍只是杀人方式的一种类型,即便是普通的杀人也是罪行极其严重,根本不需要手段特别残忍才能成立。
第三,朴素正义观和案件的社会效果是应当判处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董云峰教授提出,由于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的是要不要废除死刑,而非怎么适用死刑,因此没有为死刑的具体适用提供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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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云峰:《生命平等性视角下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探讨》,《学术交流》2023年第10期。
因此,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正义观和伦理观,而非法律规定。事实上,不乏有学者认为,民间对不应废除死刑的呼声,才是我国死刑制度长期得以保存、适用的关键。
一方面,田某明在接受刑事处罚后再去报复受害人,可见其人身危险性之大,通过刑罚改造是否能纠正其“邪恶”本质,值得怀疑。
另一方面,刘某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为救助赵某某被田某明杀害,是十分恶劣的行为。田某明在累犯、无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等等情形之下,依旧不予以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对公众朴素价值观的一记“耳光”。
4
判决田某明死刑立即执行
是司法判决的价值观导向
自南京彭宇案后,见义勇为的风险被公众关注,无数见义勇为者被讹诈、因救助他人受损但是求偿无门成为社会价值观实践的绊脚石。
试问,本案中法定从重情节缘何“消失”?
田某明案几乎集齐了所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有情形:
累犯身份: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预谋杀人:针对特定受害人(赵某某)的报复行凶,主观恶意极深;
致死后果:造成见义勇为者刘某某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
零悔罪表现:潜逃20年,无赔偿、无道歉,甚至上诉称“量刑过重”。
这些情节本应指向“死刑必须立即执行”,但一审法院仅判死缓,未充分论证“从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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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践,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践行,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评价,只有严厉打击违法者以儆效尤,才是对守法者和见义勇为者最好的保护。
等待天明:7月22日,
两个家庭与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7月22日,云南省高院将在华宁县法院二审开庭。对赵某某而言,这是26年噩梦能否终结的时刻;对刘某某家属而言,这是父亲热血是否白流的迟来答案;对社会公众而言,这是法律能否守住公众正义直觉的一道底线。
若维持死缓,无异于宣告:一个强奸、杀人的累犯,在夺走见义勇为者生命后,仍可凭借“司法技术”保全性命。当恶魔获得喘息之机,公义便蒙上阴影。
刘某某倒下的那个夜晚,手里没有武器,只有挺身而出的勇气。
26年后,法律能否成为他未竟之热血的最后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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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缓成为恶性犯罪的常态选择,我们是否在变相鼓励‘以暴制暴’?司法如何平衡技术理性与公众的正义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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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宁恶性案件# #田某明#云南“恶魔”田某明案二审#废除死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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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1376号观察员
校对 / 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 阿竹
图 / 网络&即梦/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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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尽人间不平事
我们都是
这个世界的执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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