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武某入职北京朝阳某公司,担任销售。
入职后,公司与武某签订《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相关文字如下:因本人基于年龄、户籍及现有经济情况,且在老家已参保‘新农合’等其他保险,经本人慎重考虑,特要求公司对本人不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将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应费用以社保补贴费名义直接发放于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2024年3月3日,武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二、仲裁委
武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
1)确认公司与武某在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武某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492.87元;
3)公司支付武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957.5元;
4)驳回武某其他仲裁请求。
三、一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否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首先,社会保险缴纳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劳动者单方声明放弃或双方约定以现金补贴替代而免除。公司虽提交《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明》主张武某自愿放弃社保并接受补偿,但该协议中免除公司缴纳社保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便武某曾签署该说明,公司仍负有补缴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据此免除其法律责任。
其次,武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明确载明离职原因为“薪资入不敷出和无法交纳社保”,公司虽主张武某在微信中仅提及薪资问题,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武某系就辞职程序进行协商,未明确放弃社保问题作为解除理由。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公司未依法为武某缴纳社会保险,武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957.5元。公司主张武某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确认劳动关系和未休年假工资的裁决部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
1)确认公司与武某在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武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492.87元;
3)公司支付武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957.5元;
4)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
首先,公司上诉主张武某实际系2024年3月1日离职,称武某当时并未提出因未缴纳社保离职。
对此本院认为,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显示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武某对话中提及关于辞职的内容,但武某于2024年3月3日正式向公司递交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2日的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记载有因未缴纳社保等原因提出辞职。
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中明确提出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公司该部分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公司上诉主张系武某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其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采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25)京03民终9327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