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领导并没有实际收取任何好处,而是将自己的特定人员安排在目标公司,享受高薪待遇。
在一些企业中也常见一些情况,如某个岗位的人员,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上班也松散,但与其他人的工资待遇相差无几。
如某在任领导为某公司提供职务便利,为公司的一些请托事项大开方便之门,公司负责人为感谢领导,多次表示酬谢,均被严词拒绝。后有人给出主意:领导的儿子马上大学毕业,可以安排其入职公司,给予高薪待遇。公司负责人随即安排其儿子入职,并给予部门主管的待遇,年薪50万元,并多次以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事项给予大额的单独奖励。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涉嫌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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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以下几个因素:1、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2、领导的儿子系其特定关系人;3、公司给予该特定关系人的待遇超乎寻常,明显该与其他同级别,或者没有贡献却给予高薪待遇,包括通常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获得的单独大额奖励等。
其次,当前的很多企业,薪酬体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体系随意性更大,且没有规范的文件对比。那么,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获得了不该享有的高薪。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本应获取的报酬是多少,超出了多少,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计算、证明过程。
办案部门经了解当地薪酬标准,同区域的同类企业、相近行业的普通职工平均年收入48000-50000元人民币,主管级别的120000-230000元。由此可以断定,该公司给予领导儿子年薪50万元,属于明显过高,且刚毕业的大学生,即担任公司主管,还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和履行了主管的职能,这一方面,一般是通过该企业的其他主管、人事部门等管理人员的证词,以及公司的岗位责任制等进行综合证明,但有的公司可能没有成文的岗位责任制文件,则可采取同部门或相近部门的前任主管情形进行研判。
在此情况下,提供了实际工作,领取并享受的待遇与其他同级别人员没有“很明显”差异的,即便是某领导的特定关系人,某领导即便是存在帮助企业的行为,也仅属于企业内部用人问题、薪酬体系问题,不可作为犯罪,也不可作为违纪。
但领取薪酬或享受待遇明显过高的,涉嫌行受贿犯罪。如何认定过高,笔者认为,可按照高出同级别、同情形人员的30%掌握。
同理,没有提供工作却享受薪酬的,无论多少,也即吃空饷,涉嫌行受贿犯罪。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起草者曾经有解释:“经研究,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认定酬是否明显不成比例,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另外,实际从事工作的也应当有一部分合理薪酬,认定具体的受贿数额也将是一个问题。
该《意见》第6条仅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该规定实质上是仅仅规定了吃空饷,也就是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形,规定为贿赂犯罪,强调的是“不实际工作”,而对于实际提供了工作,但享受高新待遇的没有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依靠证据、法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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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需慎重,不得不看到,内地还是人情社会的底色,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一些稍有管理权的部门负责人,都可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给予某一些员工特殊的照顾,提供了一些工作上的便利,让人认为某一个职工来去自由、纪律松散,这种情况,绝不是“不实际工作”,而是劳动管理问题。因此,即便是有一些关系户,工作不认真,工作纪律不强,但仍然是顶替了一个岗位、基本完成了企业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可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强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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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的事实认定,一般会提取以下方面的证据:
1、特定关系人的履历、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等;
2、特定关系人的岗位职责、实际工作的情况;
3、该特定关系人负责的岗位既往履职情况、业绩奖罚、待遇情况;如是新设部门或者从其他部门分离出来的岗位,则参照其他同类部门;
4、企业关于薪酬、奖励等规章制度;
5、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其他同事关于特定关系人工作情况、能力、业绩等的证词;
6、企业其他同岗位的员工的证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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