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保持尊严与体面的生命印记。
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高垌村岗顶经济合作社的300多名村民,在连普通话都不会说、不会听,只有小学文化年逾古稀的陈荣佳组长带领下,为了本应属于村民、却不知何故被人非法使用20余年的50多亩土地而奔走呼号。
然而,让这些淳朴村民未曾想到的是,在拥有土地权证、拥有管理和经营权的情况下,为了阻止他人非法使用土地、砍伐自己山上的林木,村里多人因此被刑拘,甚至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而与之相反的是,非法占用土地、每年都砍伐经济林的陈某文等人,却安然无恙。在双标的对待下,村民努力了15年,要求拿回土地经营管理权,至今都没有结果。
村民林权证只有土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权益空白成疑点
岗顶经济社300多名村民,世世代代生活在高垌村的大山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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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山林
时任连州公社高垌大队支部书记潘木章留下的书证显示:在其1963年任职期间,主持了村里几个生产队的山地划界,彼时,岗顶生产队(现为岗顶经济合作社)分得高山、樟木垠、社坪垠、大垠、果仔垠、担水坑等地名的山地。之后几十年间,无山地置换,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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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当地政府将岗顶生产队位于果仔垠的大垠、社坪的部分土地,划归连州镇国营国合农场经营管理。同时,地方政府为平衡各方利益,将土地权属为生产队、经营权归国合农场的林地收益,按照公社、农场、生产队三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到了2003年,在林地确权过程中,政府将划归国合林场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将案涉林地的所有权,确权给了岗顶村民小组。由此,岗顶村民小组从2004年开始,拥有了编号为B440017313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下称“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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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案涉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确权发证给了连州镇国合林场,其编号为罗林证字(2004)第8119172644号和罗林证字(2004)第8119172646号。
生态公益林被多次盗伐,犯罪嫌疑人获轻判被质疑
岗顶经济合作社林权证土地权属纠纷,从2010年,高垌村公榕小组村民陈某文、陈某明兄弟,陆续盗伐林地的生态公益林开始。
根据林权证上的登记内容,岗顶经济合作社拥有高垌村6处山场林地的所有权,其中的2、3号地共计670亩林地载明是防护林。根据国家林草局的相关规定,防护林列入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
岗顶经济合作社村民表示,陈某文、陈某明兄弟砍伐的正是生态公益林场的林木,他们毁林之后再种上玉桂经济林,这一过程,从2010年一直持续到2014年。此间,岗顶经济合作社社长陈荣佳和村民等人,多次向连州镇派出所、森林公安报警,但一直被推诿,未作处理。
一直到2014年4月,罗定市公安局才对陈某文盗伐树木一案进行处理。
2014年7月1日,陈某文因盗伐树木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对此判决,岗顶村民多人认为存在问题。
组长陈荣佳称,陈某文的判决书中,对砍伐树木数量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村民和罗定市林业公安现场统计被陈某文盗伐的树木多达352株,但判决书中只起诉了两起共151株,存在包庇嫌疑。
依法维权被抓,盗伐侵占林地多年反而逍遥法外
岗顶村村民表示,2014年的刑罚,不仅没有阻止陈某文继续盗伐案涉林场的林木,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不断盗伐岗顶村林场的公益生态林、侵占林地,不断扩大他在岗顶村林场土地上种植玉桂的面积。
2017至2018年间,陈某文多次在岗顶村权属的林地盗伐树木。在岗顶村民多次报警后,罗定市林业公安局到场调查清点,被陈某文砍伐树木达180多株。
让岗顶村民意外的是,这一轮盗伐林木行为,罗定公安机关至今都没有作出处理。
对于陈某文不断蚕食集体林地的侵权行为,连州镇政府、以及罗定市山纠办,一直未能妥善处理。
为此,连州镇国合林场也曾组织人员拔掉桂苗,但陈某文回头又继续在案涉林地种植玉桂。2019年前后,陈某文收割了案涉林地部分玉桂,获取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无奈之下,2020年1月,岗顶村民小组长陈荣佳组织村民维权,到 “大垠山”林地,砍伐了岗顶村林权证上自家林地0.8283公顷的玉桂树。
结果,村民的合法维权行为,被陈某文倒打一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荣佳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9月19日向罗定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庆幸的是,罗定市检察院依法向连州镇政府、罗定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核实,查明了事实,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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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政府处理决定,陈某文长期占用岗顶村集体山林
在岗顶村村民不断地反映、申告之下,连州镇政府不得不对陈某文长期的侵权行为作出调查处理意见。
2022年7月29日,连州镇政府根据《森林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作出《连州镇关于公榕坑村陈某文侵占岗顶村林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
该处理决定书载明:岗顶村持有林权证中的4幅林地权属没有争议;林权证中地名为果仔垠的3号地,已划入连州国合林场(连盛林场)使用,根据林权制度改革意见,经营体制林地所有权不变,林权共有、合管共管;经走访和派出所调查取证,陈某文在岗顶村小组林地种植桂树。
为此,该处理书决定:陈某文在岗顶村小组林权证内种植桂树等林木,在2023年1月28日之前全部移走或清除,恢复林地原状,并立即停止侵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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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岗顶村民没想到的是,连州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书》成了一纸空文。直到今天,陈某文仍然在岗顶村林地盗伐树木、种植玉桂,砍伐玉桂,持续获利多年。
2025年3月28日,岗顶村村民在案涉山林巡查时发现,公榕村村民陈某明(陈某文兄弟)等人,在村属林地上盗伐玉桂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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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报警后,连州镇派出所警员到场只做了简单问话和拍照,没有任何制止行动就离开了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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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村民在写给云浮市公安局的投诉信中写道:“罗定市自然资源局谭国平主任亲口对我们讲,大垠、社评山场的所有权是岗顶村的……陈某文、陈某明兄弟种你村的山场是侵权行为。连州镇林业站站长王永坚、连州镇委副书记唐杰等人证实:案涉山场所有权是岗顶村的没有任何争议”。
然而,让岗顶村村民无法理解的是,如此权属明晰,没有任何争议,陈某文等人又没有征得土地所有人、林权所有人的同意,没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多年持续盗伐公益生态林改种玉桂经营,村民没有收到租金,这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为何可以持续长达15年之久?公安机关面对如此事实清楚的侵权行为,为何迟迟不作立案调查?
案涉林场侵权纠纷,多方参与“三权”之争
岗顶村一村民表示,造成陈某文长期占用村集体山林,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是有人在背后长期保护他,是连州镇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所致,否则,就不会出现陈某文盗伐村集体林木、侵占山场多年无人处理,而村民依法维权就被抓、被移送起诉要坐牢这么荒唐的事情。
岗顶村民陈荣佳,担任该村组长(社长)至今已7年时间,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村里土地权属关系并不了解,直到与陈某文侵占村里50多亩土地斗争15年之后,才懂得村里林地权属中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之间的关系。
陈某文被岗顶村投诉侵占该村50多亩林地事发后,陈某文一度以国合林场许诺将案涉林地租给了他经营为由,实施占用。但这一理由,在后来的诉讼中,其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与此同时,陈某文所属的公榕坑村民小组,也在此后的多方争夺案涉山场林地权属的诉讼中,声称案涉山场归公榕坑村所有。
而国合林场(连盛林场)则声称对案涉林地拥有林木所有和经营管理权。
国合林场(连盛林场)的理由是,案涉岗顶村山林早年由政府主持划给林场经营管理,在此后的争议过程中,连州镇政府于2023年底委托第三方调查勘验后作了一份勘验报告,基于该报告,连州镇政府作出的【2024】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下称“《裁决书》”),确认了案涉山林所有权归岗顶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等权益归连盛林场。
对此《裁决书》,岗顶村不认同,认为案涉山林不仅所有权归该村,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均归该村所有。其理由有二:
一是,2003年国合林场林权核查登记表上,案涉林地核查权属证明“参加踏查人员签名”中,时任岗顶村组长“陈炉楷”的签名涉嫌伪造,时任组长陈炉佳的签字笔迹与登记表上的差别明显,且在2025年5月村民申请查档后,其本人在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现场签字验证,初步验证登记表上签名与其本人笔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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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云浮市委云发(2010)3号文《中共云浮市、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对林权制度改革“租赁期满后退回原林地权属单位”的改革基本原则,岗顶村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等三权,此前是划归国合林场,但在2010年林改后应当按照该文件归还给岗顶村。但是,连州镇并没有按照该文件精神,将案涉林地的“三权”全部归还给村民,而是将其中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操作给了国合林场。
其三,即便连州镇将案涉林地部分权利操作给了国合林场,但并不意味着合法给到了连盛林场。这一点,在2025年7月3日,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向陈荣佳等人作出的《告诉书》中有载明:“不存在林改后用连盛林场登记‘果仔坪(垠)’山林权属的事实”。
基于上述疑点,岗顶村村民就案涉林地权属,将罗定市资源局起诉至云城区人民法院。
但是,云城区法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粤5302行初176号行政裁定书,以“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岗顶村的起诉。
对此裁定,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村民请求撤销错误登记并确认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属,该权利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更不受行政诉讼期限约束。还有,经查询市场监管及事业单位登记系统,连州镇国合林场无任何合法登记记录。依据《民法典》第57条及《森林法》第17条,其不能作为林权登记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要求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真实性及主体合法性”,罗定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明显失职。
综上所述,案涉林权登记因主体资格缺失属于根本性违法,案涉登记属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约束力,故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为此,岗顶村民于2025年7月15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云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5302行初176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指令云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到目前为止,云浮市中院仍未就岗顶村的上诉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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