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剑人的第八十一篇原创
17岁女友,仅为了10万元
就亲手将19岁男友‘卖’进缅甸电诈地狱
男友被毒打至尿血、被迫诈骗
家人倾家荡产35万元赎人
然而,法律竟无法以“贩卖人口”惩罚她?
更为荒诞的是,法律上不认为被“卖掉”的男友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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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被17岁女友10万卖到缅甸
被以诈骗罪起诉
2025年2月,广东19岁的小伙小黄,被17岁同居女友小周以10万元卖给缅甸电诈园区主管,并被殴打、要求参与电诈。
在缅甸潮汕商会的帮助下,小黄的家人向园区支付了35万元的“赎金”。小黄在6月份回到了国内。
不过,一个荒诞的现实是,当小黄在缅甸遭受非人折磨时,国内的法律体系,竟找不到一条合适的罪名来直接惩罚那个把他卖了的人。
小周则在10万元卖掉小黄后,在泰国玩了10天,回国后被警方通知,目前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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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之恶行,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是以诈骗罪追诉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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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了谁?
被卖的小黄不是诈骗受害者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诈骗罪指的是骗取别人的钱。
司法解释也明确,诈骗罪的主要量刑依据是其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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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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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起案件中,谁被诈骗了?
小黄是没有被诈骗的,因为小黄尽管被“骗”了,但是其女友小周并没有从小黄处骗取钱财,而仅是从园区获得了10万块的“酬劳”,因此小黄不是诈骗罪的受害者。
园区是没有被诈骗的,园区不在乎人是不是自愿来的,只要能拉来人就可以“物尽其用”。小周没有对园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是诚实的“卖了一个人”,园区也不是诈骗罪的受害者。
那么,谁才是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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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既然园区是电诈园区,小黄也被胁迫从事电诈业务,那么,诈骗罪的受害者有且只有被电诈园区诈骗的人。
也就是说,诉讼的基本逻辑是:小周明知该园区从事电诈业务,依旧将小黄卖给了园区,属于帮助园区实施电诈。因此,小周是园区的共犯,构成诈骗罪。
于是乎,我们看到了一个令人窒息的局面:被贩卖、殴打、勒索的小黄,在法律意义上,竟然不是这起“贩卖”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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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法律现实
被卖的小黄不受保护
以诈骗罪起诉是无奈之举,小周的行为确实应当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对贩卖人口的规定,仅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没有拐卖男性罪。因此,小周“出售”小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小黄的权益要去哪里维护呢?
从刑事方面看,既然小黄不是诈骗罪的受害者,那么小周也就不产生跟小黄相关的刑事责任。小黄不是受害者,小周也就没有必要寻求小黄的谅解(不需要给谅解费)。此外,园区给予小周的10万元“酬劳”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小黄不会获得一毛钱的赔偿。
从民事方面看,小黄家人向园区支付的35万元“赎人费”也要不回来。仅有下图所示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所规定的追偿权。小黄家人向园区支付“赎人费”并不属于法定情形之一。
是的,血泪和巨款都无从找回,怎么看都只能硬生生吃了这个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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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值得收藏:“涉追偿的侵权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但是,小黄真的只能吃下这个“哑巴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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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法机关的建议
追加起诉强迫劳动罪和敲诈勒索罪
面对如此困境,司法实践能否突破现有框架的束缚,为受害者找到一条伸张正义的路径呢?
小黄被贩卖、殴打、强迫从事电诈,其家人被迫支付“赎金”,是无可争议的受害人,不能让受害之人不受偿。
我们从新闻中可以看到,本案已经两次延期审理,可能舆论大但是处罚结果失衡,导致需要向上反应,申请更高层级介入。
笔者建议,可以追加起诉小周强迫劳动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或为之招募、运送人员或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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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刑法,无法认定小周犯拐卖犯罪,因此小黄成为“不被法律承认的受害人”。
通过追加强迫劳动罪,就可以集中评价小黄被殴打、限制自由和被迫从事电诈业务的事件,并将小周评价为强迫小周从事电诈业务的正犯,承认小黄作为小周罪行的主要受害人。
第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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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家人向园区支付“赎金”以换取小黄回国,园区自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园区未被打掉,其犯罪人员未被抓捕,小黄家人的赎金就无法要回。
可以尝试进一步侦查、讯问园区与小周之间的关系,看其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以及小周与园区之间是否形成了索要赎金的合意。如果能够证明其对索要赎金与园区有合意,或者明知道园区会索要赎金而“贩卖”小周,可以尝试认定小周为敲诈勒索罪的从犯,使其承担“赎金”的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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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应从立法上认可男性可以被拐卖
立法受到立法者认识的限制。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将贩卖人口确认为“拐卖人口罪”,不区分被拐卖者的身份。但是在1997年刑法中,这一罪名突然变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男性被“踢出”了保护范围。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立法者突然就转了思想。但是,至少在电诈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也有大量的男性公民被拐卖到园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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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希望立法者能够顺应时代之变,将拐卖犯罪,从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为拐卖人口罪,以准确评价犯罪行为性质。
小黄的噩梦暂告段落,但规则的漏洞仍然张着大口,等待吞噬下一个“倒霉蛋”。
转发讨论,推动改变,我们任何人,都不希望正义在法律的夹缝中窒息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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