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剑人的第八十二篇原创
![]()
22年婚姻,两子非亲生,反遭白眼狼锁喉抱摔。
当DNA揭穿惊天骗局,法律却只能判赔平均每年4545元?
这不仅是淄博姜先生的锥心之痛,更是对“欺诈性抚养”犯罪成本过低的灵魂拷问。
1
结婚22年两子均非亲生
还要被殴打?
山东淄博男子姜先生与前妻李某某2002年结婚,育有两子(长子2004年生、次子2014年生)。因前妻自2022年起基本不回家,二人2023年5月协议离婚。姜先生仅分得一辆车,两套房产及存款归前妻及儿子。
离婚后,长子多次至姜先生处,索要财物和姜先生父母正在居住的两套小产权房,甚至锁喉抱摔蒋先生,并扬言“你不是我亲爹”。
姜先生因此起疑,做亲子鉴定后发现两子均非亲生。据称,村里人均知道此情况,只有姜先生不知道。长子的生父为前妻同村的前任村书记,次子生父为姜先生的堂哥。
2025年,姜先生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虽然前妻及两名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姜先生已经提交了自行鉴定结果等,穷尽了举证手段,淄博市人民法院认定蒋先生与“儿子”之间无亲子关系。
真相大白,锥心刺骨。然而,比血缘欺骗更让姜先生绝望的,或许是接下来法律“算账”时那冰冷的性价比。
基于此,姜先生向法院提起婚后损害责任(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前妻返还21年来的对孩子抚养费(30万),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和重新分割财产。前妻在庭审中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但不认可返还抚养费。
8月20日,该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成,但未当庭宣判。
![]()
姜先生长子殴打姜先生的监控视频
![]()
《本草纲目》记载,“鸤鸠不能为巢,居他巢生子”,即大杜鹃不筑巢,而是将孩子生在其他鸟的巢中。
![]()
雄性大杜鹃在交配完成后,会直接飞走,留下雌性独自面对生活。此时,雌性大杜鹃会趁其他鸟类外出觅食,将其巢中的鸟蛋或幼鸟扔掉或吃掉,将自己的卵产在巢中。
由于大杜鹃卵的孵化期比其寄生鸟巢“亲生卵”的孵化期快20天有余,大杜鹃鸟幼鸟会趁其早出生的优势将未孵化的卵直接扔出巢。
22年的婚姻关系,一家人被蒙骗替别人养了21年的孩子,可能因年纪过大失去生育亲生后代的机会,在发现后仅获得平均每年4545元的“巨额”赔偿。
![]()
或许,社会风气之败坏,就从有过无罚开始。
2
过于轻微的处罚还是处罚吗?
姜先生的诉讼主张可能难以实现
此类事件被称为“欺诈性抚养”,对此类事件请求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重新分割财产,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例如,云南丽江中院认定,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请求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但是,此种处罚是否真的与其恶行相当?
正如知乎网友“法律人法律人”指出的,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基本不会超过5万元。
在如今的社会,5万元是否真的有惩罚作用?要知道,在实践中,受贿罪都要10万元以上才入刑了(3万元以上入刑的司法解释被实质搁置)。可见,中国人的精神健康还真不值钱。
![]()
我们将视野返回到返还抚养费之上。返还抚养费不是处罚,而是其前妻和孩子的生父应当做的事情。但是,姜先生在这里也必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们来算三笔经济账:
第一,抚养费是一个复杂的构成,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切费用开销都要由姜先生来证明自己支出了。很明显,举证完全是不可能的,所谓“返还抚养费”,也不过是返还姜先生能够举证成功的费用。姜先生的前妻就发现了这一点,在诉讼中主张都是自己花的钱,姜先生没有支出。
第二,《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姜先生和父母向其两名“儿子”投入的关心、劳动也应当被承认,但是很遗憾,这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其投入大概率是“打水漂”
![]()
第三,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姜先生的权益也不见得获得法院的认可。例如,(2020)沪02民终110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血缘的误解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不是必然相关,对该案的重新分割财产诉讼予以驳回。即使允许重新分割财产,其让步也是微乎其微的。例如,知乎网友“李改律师”分享案例,尽管法院认定重新分割财产,但是也不过六四分成。
![]()
来源:(2020)沪02民终11030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知乎“李改律师”
可见,欺诈性抚养是一笔一本万利的生意,如果不被发现,那肯定“血赚不亏”,如果被发现了,大概率也能“小赚一笔”。
![]()
若司法不以道德为风向,又如何彰显判决的社会效果?
3
具体讨论
本次事件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介入的可能
本次事件最为人神共愤的事在于,姜先生的“长子”在明确知道自己不是姜先生的亲生孩子后,上门殴打姜先生,索要钱财和房子。
正如姜先生母亲说的,养猫养狗一二十年都有感情。但是“长子”如同白眼狼,对养育其二十年的姜先生视如仇人。
![]()
尽管姜先生的“长子”始终主张,姜先生就是其生父,但无论在法庭之上还是在生活之中,其一边说自己是“亲生子”一边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始终让人无法认可其说辞。
养育之恩换来暴力相向,这已远超家庭伦理悲剧的范畴,直指赤裸裸的违法犯罪。然而,当拳头落在养父身上时,法律到底能不能精准惩戒这头白眼狼?
![]()
那么问题来了,明知自己非亲生子,但是上门殴打养育其二十年之人,索要财物,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明确的犯罪行为。
![]()
知乎网友“XMULAW”自称民事法官,曾判决一起案子:A女怀了他人孩子,谎称怀了B的孩子,向B索要抚养费,并扬言不给就公开此事。A女因此被定敲诈勒索罪。
![]()
在本次事件中,以暴力恐吓为手段,索要财物和房产,可以构成两个罪名:
第一,敲诈勒索罪。本处不予赘述。
第二,寻衅滋事罪。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以上,即可构成该罪。
如果尚认为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可以退一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理。
4
余论
“善治”的基础是“良法”。
“良法”的基础在哪里?当然在于是否能够与道德相匹配。
![]()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其功能不仅是惩罚有错之人、维护社会的运行秩序,也有引人向善之能。
但是,一部对重大道德瑕疵不予置评的法律,必然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在民法等基础性法律之中。
毕竟,不保护良善之人的法,必然是鼓励行恶之人的法。
希望在法的运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能及时发现法所涉及的道德问题,保护法的“善治”之能。
22年的付出换来的是背叛、暴力和微乎其微的赔偿,这是否在变相鼓励‘鸠占鹊巢’呢?欺诈性抚养这笔稳赚不赔的生意,究竟还要毁掉多少家庭?
我们需要的,是让作恶者付出真正代价的规则。
转发讨论,你的声音很重要!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专业、好玩、有态度
关注、在看、转发
我们都是
这个世界的执剑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