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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一般是指以一定数额作为追诉标准,同时其刑罚标准以数额参考的犯罪,常见的犯罪如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数额犯非常常见,可以说当前我们办的大多数案件都是数额犯案件,在经办这些案件过程中,我逐渐产生了三点体会,今天通过这篇文章与大家分析。
一、概念的确认和厘清是前提
我9月初要在某市中院开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在今年3月份已经开了3天,9月初要再开3天,可谓是旷日持久。该案其实事实并不复杂,但之所以庭审时间长,主要原因是控辩双方对于什么是“虚开”,有很大的分歧。
现实中,除了极个别认罪认罚且量刑建议满意的案件,大多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庭审的时候都会有相对冗长的时间在争论案涉事实是否为虚开,有的争论对辩护有益,能大幅降低最终的认定数额,但有的争论却罔顾了基本的共识和概念,最后出现拖延法庭进程、遭致审判人员厌恶,最终获得不太乐观刑期的结果。
提一个其他罪名的案例,我在另外一个城市的法院开了一个利用USDT交易进行非法换汇的非法经营案件,在庭审中关于“某一部分USDT交易数额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与公诉方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争论,该案的第一被告律师,也在庭审中围绕着“USDT并非货币、外汇”发表了辩论意见。
以上面两个例子想要说明一个道理:在涉及行业(如虚拟货币)或者专业领域(如涉税)的刑事案件中,搞懂概念是最重要的问题。此中有二:一是因为概念往往与运行模式相关,而运行模式又与案情密切相关,二是概念的确立直接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该判决多重的刑罚。如果涉及到数额的概念都没有搞懂,便没有办法办好任何一个案件。
当然了,现实中也有很多事物的概念存在争议,因而各地司法机关的判罚可能也有出入。比如,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文章中所提到的这个问题在过往确实存在较大争议,开票人虚开的许多发票并未被抵扣,甚至存在数电票开具失败或未认证的情况,这一部分发票税额是否计入涉案数额中?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答,将会对事实认定以及量刑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数额的计算依据、计算素材,
比数额本身更加重要;
新接手一个案子时,我一般都会问一个问题:司法机关目前指控的数额是多少?侦查阶段麻烦一些,侦查机关往往不会那么快给出准确的数额及认定依据,审查起诉阶段有起诉意见书,审判阶段有起诉书,往往指控数额明确。
确认指控数额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搞明白这个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比如我们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司法机关指控的税额有两种概念常见的统计方式,一种是直接依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项通知书末尾附上的发票清单进行税额统计而成,另一种是针对多人虚开犯罪案件时,如果发票数量不多,也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统计公司内每一位涉案人员所对应的发票数量和税额。
明确数额的计算(统计)方法后,就要确认这一方法所对应的计算素材,即“这些数字都是从哪些证据材料中出现的”,以此对司法机关指控事实“从证据到算法,再到结论”的数额论证链条审查。比如,在办理员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涉事员工应当对多少税额的发票承担责任往往是法庭调查的重点,此时便应当确认司法机关指控书的算法及计算素材,明确是否有将超出该员工经手的发票纳入到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中,有的犯罪团伙内部管理紊乱,不同员工对接开票的工作流十分随意,同一开票主体有时候有多个员工先后经手、开具发票,这时还需要针对是否有超越涉事员工经办时间段的发票进行核实,以此明确数额计算素材的准确性。
三、数额犯罪勿“独爱”数额,
也要“兼爱”情节。
数额犯的核心是数额,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仅关注数额,而忽视其他的情节。因为在很多案件中,案涉数额超过一定临界值,过分关注数额之争反而无法得到明显效果,此中比较常见的两个例子,一是涉案税额超过500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个是诈骗金额超过50万的诈骗案,此两类案件的基准刑都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除非能有机会将数额分别降低在500万、50万以下,否则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就数额进行质证、辩论,反而没有意义(行内有句不准确的话,叫“2个亿和1个亿,其实没有什么区别”)。
此外,即便有减轻情节,如果数额太大,数额之争能起到的效果也很有限。譬如有的虚开案,涉案税额超过1亿,基准刑在10年以上,认定从犯后可在10年以下量刑,但是细究1个亿内有多少抵扣、多少正常开具,其实性价比很低,因为一般来说,指控税额为1个亿,在理想状态下最多也就递减1-2成,但仍然远超500万红线。9000万的从犯和8000万的从犯,虽然相差1000万,但是在量刑上可能不会有很大区别(反而500万的从犯和450万的从犯搞不好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区别)。
这个时候,数额之外的情节反而可能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比如,在团伙内,同样是从犯,一般刑期排序也有个先后之分,这里影响排序的因素不仅包括税额,还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工资计算方法、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职责、权限、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等等。
以上便是我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其他数额犯罪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二,谢谢大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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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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