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法律专业术语和生活语言是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比如,观念不叫观念,叫理念;方式不叫方式,叫范式;表现不叫表现,叫表征;等等。两者的差别很大,以至于出门说话时,不用点专业术语,就显得很没文化。
我一直疑惑几点:一是,法律规定的是老百姓的家长里短,按理说,该用老百姓都懂的方式表达。为什么专业术语另形成了一套老百姓不懂的话语体系?二是,反过来,用老百姓不懂的语言表达管老百姓事的法律,给谁看,怎么落实?三是,不用专业术语,用生活语言能不能讲清楚法律的那点事儿?
我没考证过专业术语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渊源。有人认为,是因为翻译外国著作多了,尾随了西方的语言方式。也有人认为,不拽词显不出来高大上。
我觉得,拽不拽词什么的,倒还在其次。最重要的是,哪个语言方式更好用,让人一看就懂,不产生歧义,既好用又周全。
我一直主张,用生活语言替代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最好。这样,大家都看得懂,没有伪装,高下立见。
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有说服力的例证。
直到我最近做了两个涉及风化的刑事案件。
一个是重婚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属于重婚。其中的“与他人结婚”,不仅包括领证的合法婚姻,也包括以夫妻之名同居的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构成事实婚姻,需要两个要素,一个是“同居”,另一个是“以夫妻之名”。同居很好判断,住一块又干点具体的事,就构成了。但“以夫妻之名”怎么把握,就仁智各见了。
有些情况,生活邻里不知道他俩关系,但老家人知道;有些情况,部分邻里知道,部分不知道;有些情况,女方亲属知道,男方亲属不知道。到底是多大范围内知道他们的关系,才算“以夫妻之名”?法律上没有个明确的标准,由此也导致了实践中产生了认定的混乱。
我做的案子就是这样:男女双方在女方老家办过婚礼,同时还在女方朋友圈也办过婚礼。但邻里、社区、男方亲属和同事,都不知道他们的关系。这种情况算不算“以夫妻之名”?
我想了很久,怎么才能用精准的语言来表达刑法中的“以夫妻之名”,但终究没有在专业术语中找到答案。
最后求助了生活语言。以夫妻之名,并不是要求见谁就给谁说“我俩同居、我俩夫妻之名哈”。而是要求“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大大咧咧”的这种状态。反过来,凡是“鬼鬼祟祟”同居的,都不能构成重婚。
这种观点给办案机关一说,立即就很清楚了。
另一个是强制侮辱妇女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犯罪;聚众强制侮辱的,升一格量刑。
有这么一个案子:“小三”跑到男方家里,刚脱了衣服,就被家人逮了个正着,然后被强制侮辱。参与侮辱的,总共有四五个人。
自己的家人在自己家里干的事,算不算“聚众”?但从形式上看,三人以上就算是聚众。但“聚众”和“多人”间,总感觉还有些区别。“聚众”含有纠集多人的意思,得有点组织性和意思联络。“多人”相对散乱些,组织性不强,意思联络也较弱。
但上面这种观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总感觉说服力弱。
我想了想,给办案机关是这么对话的。
“他这个聚众和公共场所的聚众,还有些区别。他这个应该是多人,因为没有纠集。怎么着?跑人家家里去,人家还得给她腾地方。并说,你们整你们整,我们先离开?”
办案机关明显也是一听就懂了。因为他们回复说:“那也不能把人诱到家里去啊!”
如果合谋引诱而后强制侮辱,那还真是“聚众”。
上面两个案子,用来说明生活语言的优越性:通俗易懂、便于掌握、利于沟通、方便实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