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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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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关查获的芯片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
朋友开了一家个体工商户,做批发兼零售,终端买家客户一般都不需要发票。我朋友自己在国外订货之后,委托一家公司进口一种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口头约定,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这家公司支付,增值税海关缴款书(税票)也归这家公司。货到后,我朋友只需提货。进口货物是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的,向海关支付了增值税款。前几天,海关到这家公司稽查发现这个情况,海关认为这种“票货分离”的行为,我朋友(实际货主,没有支付税款)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请问这怎么理解?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进口零关税货物(如木材、电子元器件等),过往的走私案件多为低报价格(少缴税)或者伪报成加工贸易货物(不缴税),即便发生类似你所述的“票货分离”的情况,但只要如实申报、足额缴税,在过往的实践中办案机关并没有将其定性为走私。
2、你所述情形,在进口环节,实际上已足额向海关支付进口环节税费,在进口环节没有偷逃税额;一票进口货物的应缴税额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不管实际由张三付还是李四付,国家最多也只能收到这个数额。从这个角度看,本律师认为难以将其认定为走私。
3、但是这种“票货分离”方式会造成一个问题,进口单位(境内收件人或境内消费使用单位)在后续环节可能存在违反国内税法的行为。不过,那不是一个走私行为。
(本文属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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