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居民任文禄反映其在一起2009年发生于河南省西华县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未出具任何书面委托的情况下,被相关人员以虚假授权方式代理诉讼,导致案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下审理并执行,7.8万余元赔偿款也未进入其账户,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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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7日,任文禄在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遭遇严重车祸,被一辆轿车撞成重伤,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医疗费全部自行垫付。由于伤情严重,身体未能完全康复,失去劳动能力的他只能返回黑龙江老家休养。
然而,这起看似明晰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却成为任文禄十余年艰辛路的开端。据其陈述,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王俊山以他重伤住院无法到庭为由,与胡永正,被无关第三人冒名签署授权委托书,使胡永正“合法”成为其诉讼代理人。
“任文禄从未委托过任何律师,更不知道案件什么时候开庭、怎么判决的。”任文禄强调,案件的一审、二审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至2023年,他才辗转拿到属于自己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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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的7.8万余元赔偿款,并未到他手。判决书显示,赔偿款应打入法院账户后转交任文禄。但他表示,自己从未提供过银行账户,也从未收到过任何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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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2025年7月31日的一份短信信访回复中称,事故发生后,任文禄的妻子朱彦芳陪护期间,“口头委托”其弟弟朱彦庄代为处理诉讼事项;判决后,朱彦芳再次“口头委托”朱彦庄代领案件余款7万余元。相关部门称,该款项部分用于偿还欠款,剩余3万余元在朱彦芳手中,且朱彦芳已告知任文禄。
任文禄反驳称:赔偿款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专属性,其妻子未经其书面授权,无权委托他人代领。自己对所谓“妻子委托领款”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未见过、收到过任何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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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自身主张,任文禄提供了多项证据。
相关部门在回访电话中承认任文禄一审未到庭,但一审开庭笔录却明确记载“任文禄到庭”并有其“签名”和“指纹”。任文禄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相关部门卷宗内多份送达回证等文件上的“任文禄”签名,笔迹肉眼可见存在显著差异。
两份关键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任文禄”的“禄”字被写成了错别字(偏旁部首不一致)。任文禄对此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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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胡永正的电话沟通录音中,对方多次表示委托行为是“家属所为”,间接承认授权委托书并非任文禄本人签署。
任文禄已在申请中正式请求对各项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任文禄指出,王俊山与胡永正的行为,存在多项相关职业规范。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致其多年来不仅承受身体伤痛,更因案件不公而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生活陷入困境。
他要求查清事实,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归还赔偿和公道。”任文禄表示,他对法院简单的信访回复无法认同,认为其漏洞百出。
诉讼代理制度的严肃性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当事人未出具有效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允许他人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并处分实体权利。如果查实存在伪造签名等情况,不仅会质疑相关民事判决的合法性,涉事人还可能面临相关责任追究。赔偿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确保款项直接、足额到达权利人手中,任何环节的疏漏或违规都可能导致权利人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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