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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权利的论证结构》
作者:[英]埃里克·海因策(Eric Heinze)
译者:王建芳
ISBN:978-7-5764-2283-2
定价:42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11月
01
作译者简介
[英]埃里克·海因策
(Eric Heinze)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法律系教授。分别在巴黎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参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在柏林自由大学的访学项目,在乌特勒支大学被选拔为富布莱特研究学者后,于莱顿大学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其主要研究领域有:法律哲学、正义理论、法理学和人权、法律与文学等。曾供职于日内瓦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和联合国纽约行政法庭(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现任国际人权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和媒体多样性研究所(Media Diversity Institute)顾问以及《国际人权》(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杂志编委会成员。
王建芳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逻辑所教授,法治文化专业法治思维与法律语言方向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语言逻辑、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等,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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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简介
本书属于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研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法律逻辑经典著作——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艾里克·海因策教授《法律基本权利的论证结构》的翻译与研究,再现与法律基本权利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论证背后的稳定结构(一种乔姆斯基式深层结构)。
运用逻辑分析技术,通过对“损害”概念和“同意”概念的形式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法律基本权利案件中的论证实质上预设了“损害”概念,而“同意”概念可以与“损害”概念相结合,构成相关论证的基础。最终,任何法律基本权利论证的实质,都可以看作是建立在“损害”和“同意”概念基础上的法律哲学理论的创新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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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译本序言
法律领域中的许多专业术语都与大众理解有所不同。例如,普通大众常常认为,“合同”一词意指一份签过字的文件。然而,正如我们所知,即使没有书面记录,法律上也可以确认并执行有约束力的合同。大众看法和专业术语之间的差异在人权问题上变得尤为突出,因为它涉及有争议而且往往是紧迫的社会问题。我在2003年出版的《自由权利的逻辑》一书中(该书关注欧洲司法管辖区),首次考察了与权利有关的法律概念的独特性。2005年,在《法律基本权利的论证结构》一书中(目前被译的这本书),我对美国法律给予了同样的分析。
美国提供了一个经久不衰的语料库和各种各样的案例,对之,我们可以进行考察。考虑一下,在宪法权利范围内,大众用法和专业用法之间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在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围绕着“女性有权中止怀孕”这一主张展开过激烈的辩论。许多公众成员反对这一权利。这些日常的“街头”辩论是如何转化为权利争议的呢?
法律不会因为某人造成这些类型的伤害而对其施加处罚。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将损害分为两类:它认为足以给予处罚的损害和它认为不足以给予处罚的损害。法律处罚谋杀,并不是因为它认为谋杀本身构成损害,而是因为它认为谋杀造成了充分损害,即足以给予处罚的损害。
即使是一些非常严重的损害,也不一定足以构成处罚的正当理由。拳击手、滑雪者或赛车手有时会遭受严重伤害。然而,只要与这些运动有关的所有安全和行为准则都被遵守(参赛者的最低年龄和心智能力、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等等),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会受到处罚。如果一个拳击手(B1)在遵守所有规则的情况下打伤了另一个拳击手(B2),那么,B2就被视为同意承受损害,并且不对B1进行处罚。相比之下,如果一个拳击手(B3)违反规则打伤了另一个拳击手(B4),那么,B4就可以被视为不同意承受这种损害。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情况表述如下:B2充分同意承受损害,而B4不充分同意承受损害(根据定义,不给予同意就是给予了不充分同意)。如果法律认为B2给予了充分同意,则它认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足以受到处罚。如果法律认为B4未给予充分同意,则它认为所造成的损害足以受到处罚。
本书表明,在表面的多样性之下,数量非常之少的一些概念,即损害概念与同意概念结合而成的深层网络,以确定且反复出现的模式,建构出那些看似不同的论证。可以得到下述三个结论:首先,为支持或反对特定权利而提出的论证是无限的。本书仅表明,只要此类论证以权利论证的形式出现,就必然会假定损害和同意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某些组合。
其次,由于我们增加了以下核心概念:“充分损害”“不充分损害”“充分同意”“不充分同意”“不相关同意”“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大多数人造成的损害”等,用日常语言处理它们会变得非常困难。20世纪初,使用类似于代数变量的符号来表示逻辑学或语义学概念,成为一种常见做法。符号有助于简化逻辑表达式以显示其核心结构,使我们能够一目了然地比较不同命题的结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必须始终牢记,逻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关于权利或任一法律争端的分歧。逻辑只能用于系统化和阐明论证。本书确实没有对“人权”或“宪法”权利是否总是或曾经是恰当的司法工具提出任何看法。它仅用于识别在假定权利制度的情况下,与权利争议各方有关的论证结构。其目的是表明,与不同类型的权利有关的纠纷,从表面上看可能涉及完全不同类型的主张,但作为权利主张,其又总是预设与“损害”和“同意”这两个核心概念有关的完全有限且数量确定的组合。本书的任务是刻画所有这些组合。与权利有关的论点在数量上是无限的,在内容上是多变的,但我认为,使这些论点成为权利主张的可能概念在数量上和结构上必然是确定的。
我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这本译著表示欢迎,对王建芳教授为本书翻译所做努力表示最深切的感谢!
埃里克·海因策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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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目 录
丛书序言
中译本序言
导论
第一章 权利和限制
第二章 诉讼主体
第三章 损害
第四章 同意
第五章 背景理论
参考文献
案例、姓名和主题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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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七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七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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