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博物院受捐文物现身拍卖市场的事件引发热议,网上的疑问集中在受捐文物归谁和博物馆能不能私自处理上。北京律师发表解读,他认为用通俗的话讲,结论很明确:受捐文物一旦完成正规捐赠流程,所有权就归国家了,南京博物院作为国有博物馆,根本没权利私自处置,哪怕是觉得文物是伪作也不行。
![]()
先说说所有权的问题,这可不是博物馆和捐赠人说了算的,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捐给国家的文物,直接属于国家所有。简单理解就是,把文物捐给南京博物院这种国有博物馆,签完捐赠协议、完成交付后,这文物就不是私人的了,也不是博物馆的私产,而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体系。
这里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得走正规流程,得签书面捐赠协议,博物馆要做合法性审查和专家鉴定,还得登记造册备案!
二是如果捐赠时没特别约定保留所有权,一旦交付,所有权就彻底归国家了。哪怕捐赠人后代,也不能再主张对文物的所有权,只能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知道文物有没有被妥善保管、有没有展出。
再看核心问题,南京博物院有权私自处理受捐文物吗?我的答案是:绝对没有!《文物保护法》直接划了红线,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这就意味着,拍卖、私下转让、随便送给别人这些操作,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有人可能会问,要是文物被鉴定为伪作,没收藏价值,博物馆总能自己处理吧?照样不行!哪怕文物不够入藏标准,也得先经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复核,列好清单报主管文物部门批准,还得按捐赠协议约定来,没约定的也要事先征求捐赠人同意。私自处理哪怕是假文物,也是越权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的法定程序。
从法律责任来看,博物馆私自处理受捐文物可不是小事。轻则会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重则相关责任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滥用职权、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甚至倒卖文物等罪名,得承担刑事责任。毕竟这些文物是国家财产,博物馆只是保管员,不是老板,没权利做任何超出保管、展示、研究范围的处置。
葛树春还有个小提醒,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文物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一旦完成交付,捐赠人不能随便撤销,但博物馆必须履行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的义务。如果博物馆没按约定做,甚至私自处置,捐赠人及其后代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葛树春认为,受捐文物归国家,南京博物院只有保管、展示和研究的权利,没有私自处理的权限。文物捐赠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好事,不管是捐赠人还是博物馆,都得按法律规定来,这样才能让这些历史瑰宝真正得到妥善保护,传给后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