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去对比新旧版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发现,改动之处为删掉了计算机三个字,罚款增加,特别强调了涉及到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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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提到所谓的“私发淫秽信息违法”,那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是怎么回事?媒体所说的有道理吗?私发到底违不违法?
违法是肯定违法的,无论是新旧版本都没有限制群发还是个人私发。
那么媒体为何以前不报道?现在为何炒作?这个答案我也不清楚。
媒体的解读有道理吗?有道理,私发淫秽信息确实违法,以前没有赚你,只是懒得抓,如果想去抓,管你什么目的,是否盈利,都能按着此法去抓。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私发淫秽信息被抓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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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吴伦斐诉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传播淫秽信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在卷的公安机关提交的对吴伦斐、蒋海星所作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如皋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显示,2018年4月5日21时13分许,吴伦斐通过微信向蒋海星发送两部视频。经如皋市公安局鉴定,该两部视频为淫秽物品,吴伦斐对该鉴定结论亦无异议。当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631号处罚决定》,对吴伦斐行政拘留十日。上述处罚决定作出后,因其他原因被实际拘留两天后,吴伦斐即被如皋市公安局批准,予以请假出所7天。吴伦斐不服《631号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皋行复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631号处罚决定》。吴伦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苏0691行初88号行政判决,撤销《631号处罚决定》及[2018]皋行复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裁判文书生效后,如皋市公安局作出《205号处罚决定》,认为吴伦斐利用手机登录微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两部妨害了社会管理,败坏了社会风气,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因其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较少、属情节较轻,决定给予吴伦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吴伦斐实施了利用手机终端通过微信网络向蒋海星发送两段淫秽视频的违法行为。但吴伦斐传播淫秽视频的对象并非社会大众,也未在公开的网站或论坛上传视频供不特定对象点击查看,对社会风气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有限,应认定吴伦斐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情节较轻。如皋市公安局对吴伦斐作出拘留五日的《205号处罚决定》,与吴伦斐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不相适应,量罚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将《205号处罚决定》给予吴伦斐行政拘留五日变更为行政拘留二日更为妥当。需要说明的是,如皋市公安局作出《205号处罚决定》是基于生效判决撤销了《631号处罚决定》,故不存在吴伦斐所称的如皋市公安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伦斐的诉讼请求正确。
如今媒体重提此法,其目的或许是为了引起大众关注?
无论是原来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比较模糊,比如人们有疑问的情侣之间互相发视频或图片算不算违法?如果分手后举报,会不会被抓?我觉得应该有说明。
不然的话,就又成了新口袋罪。
有人说情侣之间的视频不是淫秽信息,可是按照刑法规定,淫秽信息的特点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视频整具有“诲淫性”,即旨在挑动、诱发人的性欲。
除了艺术创作和科普,很难想象有不符合此描述的色情信息。
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权就越大。
当然,在旧的《治安法》实施时期,也并未听说过有情侣因此被抓的,可是不抓,不代表你没问题,就像时刻悬在头顶的利剑,不知何时会降下。
为什么不能再细致一些呢?欧美等国家对传播色情信息也有严格的规定,但是主要针对的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私密视频,其保护的是普通人的隐私,而非公开的色情视频。
不过,在我国没有什么公开色情视频一说。
问题还是回到此法,或许在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太模糊了,朋友之间的单纯少量分享,是否应该宽容?过去的这么些年,因为向朋友发小视频被抓的也只是少数,既然不想去抓,就不要去选择性执法,让人无所适从。
当然,人们更担心的或许是私密的聊天会不会被监控,其实,这个担忧多余的,微信哪有什么真正私密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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