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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再计入下一期应还款项中计算利息,这种“循环利息”,也就是计收复利合法吗?
银行的信用卡计收复利,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通常会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但是,不违法不等于可以无限制的计收复利。
大家都知道,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有上限,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即俗称的四倍LPR利率,而且这个四倍的限制是综合利率的上限。
其实,信用卡的利息计算,包括计收复利,也同样有法律的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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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第二条规定: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另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二条规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上述两个规定都是对银行信用卡贷款综合利率的限制,如果是利息、复利、违约金和手续费等等费用,合计超过一定合理程度的将不予支持。
2020年新修订之前,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是24%,前述2017年《若干意见》第二条的24%,应当也是源于这个规定确认的数字。
那2020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修改后,2017年的规定确认的24%上限,是否仍适用呢?答案是仍应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诉孟某荣信用卡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110-002)一案中,欠款发生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审判法院便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规定为依据,确认年利率24%为信用卡债务的综合利率上限(违约金、利息、复利等合计不得超过年化24%),超过部分予以减少。
最后,就目前的利率水平看,四倍LPR大多数时候都会低于24%,所以,我国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施行的是利率上限“双轨制”,如果24%的上限确实源于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这就不排除以后这个24%的上限也会修改,最终“双轨”变“单轨”。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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