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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观察|美国无人机新规详解,中国企业应对策略分析【走出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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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2025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公告,将所有非美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部件纳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并宣布禁止批准新的相关设备型号在美国进口或销售。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梦皓律师认为,美国此次针对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的监管政策,由国家安全考量与构建美国本土产业体系的双重因素驱动。对于中资厂商而言,当前的监管环境已不再仅限于一次合规考验,更是一场关于供应链生存与全球产能布局的战略抉择。

美国无人机新规有哪些重点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戴梦皓律师团队的文章,供关注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读者参考。

要点

1、将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列入“受监管名单”具有显著的先例意义。此前,受限清单主要针对特定实体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而这次则是FCC首次基于生产地点(Origin-based)而非特定实体(Entity-based)来界定并增加受限设备类别。

2、美国国防部明确认定,凡被列入其下属机构DCMA管理的“蓝标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目前不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公民安全的“不可接受风险”。

3、中国企业如需维持住美国市场,最可行的方案可能在寻求当地伙伴的支持,并将相应的供应链安排(特别是导致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步骤)迁移至美国本土。如何在美国寻求配套供应链也将成为一个重大难题。

正文

2025年12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下简称“FCC”)基于前一日白宫跨部门协调机构发布的《国家安全认定》,[1]正式宣布将所有外国制造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以下简称“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列入“受限清单”(Covered List);除美国国防部(DoW)或国土安全部(DHS)做出特别认定外,FCC将停止为上述受限设备发放新的设备授权(以下简称“FCC新规”)。此举意味着FCC对于非美国产的无人机及其核心组件设置了全面的市场准入限制。

随即在2026年1月7日,美国国防部就不构成相关风险的特定无人机和其关键组件发布了新的《国家安全认定》(以下简称“国防部认定”),[2]并明确了一项截至2027年1月1日的阶段性豁免安排:判定两类特定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不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及国民安全的“不可接受风险”,故准予将其从“受限清单”中剔除。FCC随后同步更新了“受限清单”,并发布了《事实清单(Fact Sheet)与常见问题解答(FAQs)》(以下简称“FAQs”)[3]。与此同时,原本预期在2026年1月正式发布的美国商务部关于无人机的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审查(以下简称“ICTS审查”)规则却被白宫方面临时叫停,这也引发了市场的一系列猜测。今后美国无人机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是否仍然能成为“应许之地”,未来美国对无人机的监管将何去何从,我们结合FCC的新规内容以及美国关于无人机的一系列立法和监管动向,为大家带来我们的分享。

01、FCC新规的出台背景

由于无人机产业天然具有较高的军民两用特性,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在美国境内受到重点关注。然而,基于在消费级无人机市场打下的坚实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无人机厂商在美国的消费级和商用无人机市场占有近乎统治级的占有率,高达70%-90%,而美方本土品牌的核心电子元器件、电机、电池等关键组件亦高度依赖中国供应链。[4]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对于无人机行业的供应链安全长期以来存在深刻焦虑。自《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起,每年度的《国防授权法》都在不断扩张政府采购禁令,限制联邦政府采购受关注国家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其中,部分在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中国企业更成为了关注焦点。自2020年起,多家中国无人机厂商被列入实体清单和中国军事公司清单(CMC清单)等限制清单,《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更进一步点名两家头部中国无人机厂商,禁止动用国防部资金采购相关实体及其关联实体提供的通信、视频监控设备和服务。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美国本土无人机供应链的竞争力,美国也尝试通过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方式,限制境外无人机供应链配套产品流入美国。如对因301关税等受到影响的中国无人机供应链相关产品,自2024年开始,美国海关和其他监管部门展开了重点调查,其中重点关注中国无人机厂商的潜在非法转运(Transshipment)行为,调查相关厂商是否通过在马来西亚等第三方国家进行“简单组装、加工”等“原产地洗白”行为以规避政府采购禁令和美国对中国原产产品所征收的高额关税。在此期间,美国海关更是扣押了大量中国品牌的无人机。

在新一届美国政府就职之后,即发布了第14307号总统行政令,再次强调了加强美国本土无人机供应链的重要性——“美国必须拥有独立且具备韧性的关键两用技术工业基础,依赖外国生产的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在此基础上,2025年7月,美国商务部针对进口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启动了232调查,拟对进口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征收关税。而FCC本次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的方式对进口无人机及其组件进行限制,正是美国政府试图进一步扶持无人机本土制造业的新一次政策尝试。我们将在下文中从核心机制、监管逻辑、豁免机制与附条件审批这四个核心关注点出发,对其监管意图和手段进行阐述和说明。

02 、FCC新规的要点解析

1. 核心机制:什么是FCC设备授权制度与“受限清单”?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47编第1章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射频(RF)能量发射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Wi-Fi路由器及蓝牙耳机等),在履行进口、营销或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程序前,必须获得FCC的设备授权。根据设备干扰风险等级,授权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认证(Certification):这是针对射频设备最为严格的审批流程,适用于对无线电服务可能产生严重干扰风险的设备。该程序要求由FCC认可的认证检测实验室进行合规性测试,并由FCC授权的电信认证机构(TCB)基于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交的测试数据及技术文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TCB签发设备授权证书。无人机此类复杂射频系统通常需履行此类授权程序。

(2)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该程序适用于干扰风险较低的“无意辐射体”(Unintentional Radiators)设备(如计算机外设、家用微波炉、LED灯泡及无线电接收机等)。在SDoC程序下,制造商仅需自行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留完整的测试报告及证明文件备查,无需FCC或其授权机构逐案审批。此外,依据2022年的更新规则,[5]凡被列入“受限清单”的实体所生产的任何设备,均被剥夺适用SDoC程序的资格。即便该产品属于低风险类别,亦必须通过更为严苛的“认证”程序方可申请准入。

“受限清单”系FCC依据《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所设立。该清单列明了经认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与服务。被列入清单的设备机型将被禁止获得FCC的新设备授权,从而在法律上禁止其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因此,FCC的受限清单实际上构成了美国对于通信类相关产品的重要贸易壁垒。不过,根据目前FCC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列入清单前已获得FCC授权的现有设备机型,其进口、销售或使用行为不受限制且并不限制消费者继续使用已合法购买的受限机型。

2. 监管逻辑:何为“外国制造”?

此次针对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的监管政策由国家安全考量与构建美国本土产业体系的双重因素驱动。美国政府认为,无人机在提升公共安全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已被犯罪组织、恐怖分子和敌对外国行为体系统性滥用,并演变为新的安全威胁工具。此次规则出台的另一重要动因,是对外国制造无人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系统性不信任。其认定外国产无人机及核心部件可能被用于持续性监控、敏感数据采集和外传、在关键时刻被“软件禁用”或操控等问题。考虑到无人机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亟待构建“安全、可控、独立”的美国本土无人机产业基础。

为应对上述威胁,白宫跨部门协调机构发布了《国家安全认定》,明确指出:境外生产的无人机对美国国家安全及公民安全构成“更高且不可接受的风险”。基于此,该机构向FCC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1)建议将境外产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列入FCC的“受限名单”。除非国防部或国土安全部向FCC作出排除性认定,证明特定型号或类别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不构成安全风险。

(2)建议“受限名单”应涵盖《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以下简称“FY25 NDAA”)第1709(a)(1)条所列的所有通信与视频监控设备及服务。

根据《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FCC在确定“受限名单”方面的法定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FCC必须依据符合条件的外部认定(包括具有相应国家安全专业知识的行政部门跨部门机构所作出的认定)采取行动。在《FCC新规》发布后,FCC随即依职权将相关无人机、关键组件及特定通信与视频监控设备列入“受限名单”。


将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列入“受监管名单”具有显著的先例意义。此前,受限清单主要针对特定实体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而这次则是FCC首次基于生产地点(Origin-based)而非特定实体(Entity-based)来界定并增加受限设备类别。

本次监管的核心依据在于产品的“外国制造”属性,并且本次规则在描述风险时均未提及“受关注国家”或“外国对手”,这意味着本次限制性规则对所有非美国本土制造的产品具有普适性。然而FCC新规并未定义何为“外国制造”。在FCC发布的FAQs,判断是否属于“外国生产(produced in a foreign country)”的标准与生产无人机或关键组件的企业国籍无关,仅取决于生产工厂位置是否位于美国境内。这意味美国公司在海外工厂制造的无人机和关键组件似乎也将受到限制。相反,在无特殊例外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的无人机和关键组件则不受限制。然而,目前的规定尚未明确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组装的生产过程中,究竟哪些环节必须在美国境内完成方可获得“美国制造”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购买美国货法案》(Buy American Act, 以下简称“BAA”)下关于认定“国产终端产品”(Domestic End Products)规则中的“美国制造”标准。这显然也体现了FCC新规实际想实现的真实意图,即通过政策壁垒和引导的方式,诱使美国无人机制造商完成供应链的本土回流,以及迫使重视美国市场的外国无人机制造商进行美国本土供应链建设,最终重塑美国在无人机制造业领域的竞争优势。

关于如何证明产品不属于“境外制造”,FCC在FAQs明确了“诚实信用”的证明原则。申请人在申请FCC设备授权时,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自行核证并保证相关射频设备不属于受限的境外生产无人机或关键组件。目前尚未无特定的文件证据要求,主要依赖申请人的自我声明。但需注意,FCC保留对虚假申报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

被列入“受限清单”,相关设备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除非获得国防部或国土安全部的豁免,FCC将不再为受限设备发放新的设备授权。该限制不仅适用于严格的认证程序,亦涵盖简化的SDoC流程。鉴于在美国市场合法流通的前提是获得FCC授权,受限设备实质上被禁止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进口、营销与销售。

尽管被列入“受监管名单”,根据FCC的FAQs,以下特定情形仍为法律所允许:

(1)在政策生效前已获得授权的存量设备可继续流通与使用。

(2)消费者此前已合法购买的存量设备不受使用限制。但FCC特别提示:若从境外购买未经FCC授权的受管制无人机系统,则不允许在美国境内操作。鉴于FCC的职权核心在于上市前的设备核准,该项针对终端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在执法落地与规则衔接上仍存在不确定性。

(3)FCC明确,若一家公司仅因其在境外生产无人机而导致产品受限,该公司本身并不自动成为“受限实体”。该公司生产的其他不属于受限类别的电子产品(如智能家居、普通射频模块),仍可正常适用SDoC流程。

(4)针对受限设备,相关方仍可向FCC申请“实验许可证”或“特别临时授权”(STA)以进口境外制造的设备。FCC将基于“公共利益”原则对个案进行裁量核准。

3. 豁免机制:“蓝标清单”与“购买美国货”标准如何?

在2026年1月,FCC受国防部认定的要求更新了其“受限清单”,正式宣布豁免以下两类无人机及关键组件至2027年1月1日:

·列入美国国防合同管理局(Defense Contract Management Agency,以下简称“DCMA”)“蓝标清单”(Blue UAS List)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

·符合《购买美国货法案》中“国产终端产品”标准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以下简称“购买美国货”标准)。

1)豁免路径一:“蓝标清单”的认定机制与准入标准

美国国防部明确认定,凡被列入其下属机构DCMA管理的“蓝标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目前不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公民安全的“不可接受风险”。

国防部确认,上述列名设备已通过了包括网络安全、渗透测试及硬件评估的严格审查,确保其技术指标符合多项《国防授权法》(NDAA)及联邦法规所确定的硬件、软件、供应链及数据隐私标准。基于此项合规性认定,国防部建议FCC不应将“蓝标清单”内的设备列入“受限清单”。

“蓝标清单”的核心功能在于应对非本国制造(特别是中国制造)无人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2020年,美国国防创新单位(Defense Innovation Unit,以下简称“DIU”)启动“蓝色无人机”(Blue UAS)计划,旨在建立高效的审批路径,确保符合网络安全与供应链合规要求的商用无人机能快速进入军方采购体系。

“蓝标清单”认证体系主要由三类清单组成,分别对应不同的合规层级与采购需求:


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如需进入该清单,必须在以下关键领域通过全面评估:

(1)法律合规性准入:这是进入清单的硬性门槛,必须证明符合《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FY2020 NDAA)第848条及其后续修正案之规定。该条款严禁国防部采购或操作产自“受关注外国”(目前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朗及朝鲜)的无人机及其核心组件。这意味着“蓝标清单”的核心准入标准就是排除来自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受关注外国”的厂商。如果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或由中国公司控股的企业,则无法进入该名单;

(2)网络安全技术验证:申请设备须通过高强度的技术测试,包括但不限于端到端加密测试及抗干扰及防渗透能力测试;

(3)供应链透明度与产地溯源:制造商须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数据,涵盖元件来源、制造位置及关键软件开发细节。审查重点在于限制来自前述“受关注外国”或透明度不足的供应商的零部件,以确保整体供应链的合规性。

从“蓝标清单”的供应商构成来看,获得蓝标认证的供应商基本限于美国本土及其盟友国家。据媒体报道,FCC还表示,其正在批准一份进口的关键组件清单,这些组件由包括英伟达、ModalAI、松下、索尼、三星和ARK电子等公司生产。[10]


美国国防部在《国防部认定》中进一步强调,尽管目前被列入“蓝标清单”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未被视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即时威胁,但对外部供应链的依赖仍被认定为影响美国国内无人机产业基础安全性的潜在因素。基于上述考量,现行的行政豁免安排拟于2027年1月1日届满。届时,美国政府将针对“蓝标清单”内非美国本土制造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开展系统性评估,旨在审查相关外部依赖是否会对本土供应链的韧性产生不利影响。

2)豁免路径二:“购买美国货”标准

美国国防部认定,第二类可获得豁免的是符合BAA定义下“国产终端产品”[11]的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这是因为符合“购买美国货”标准的无人机及关键组件,既支持政府构建本土无人机工业体系的国家安全战略,又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根据该标准,无人机及关键组件必须在美国本土制造,且美国本土零部件成本需占成品总成本的65%以上。

BAA出台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美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联邦政府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保护国内制造业、挽救失业、减少对外依赖。此法主要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在美国境内且单个合同价值超过“微额采购阈值”的政府采购应该以采购美国国货产品为原则,仅在例外情形下方可豁免使用相关规定而采购国外产品。BAA的具体执行细则及定义主要载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tion Regulation, FAR)第25章之中。

“美国国货产品”主要系指美国“国产终端产品”。根据FAR第25.101条规定,判断一项产品是否属于“国产终端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两步测试法”):

(1)第一步:制造地认定(Manufacture Test):产品必须在美国境内制造(Manufactured in the U.S.)。在判断何为构成“美国境内制造”时,通常采用“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的判断标准。[12]“制造”被定义为将组件或材料加工、组装成一个具有不同名称、特征或用途的新产品。仅仅在美进行简单的包装、装箱或简单的非实质性组装通常不被视为“制造”。对于无人机而言,最终组装(将电机、飞控、机架等部件集成并调试为可飞行的航空器系统)通常是认定在美制造的必要步骤,而单纯的测试或质量检测本身不构成“制造”。

(2)条件二:成分测试(Component Test):最终产品中所使用的“美国国产组件”成本,在所有组件总成本中的占比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阈值。该占比要求近年来一直在逐步提高:


FAR对上述占比的计算口径有严格的法律定义,[15]其计算公式与要点如下:


根据FCC最新FAQ,在美国生产但含有外国生产组件的无人机,如符合“购买美国货标准”,仍可以受到豁免。这意味着,即使在美生产的无人机含有部分外国生产的非关键组件,只要其美国产组件占比符合法定要求,仍可被认定为“国产终端产品”并获得豁免。中国供应商仍然可以供应此类无人机非关键组件。

必须关注的是,现行的“购买美国货”标准豁免政策亦具有阶段性,拟于2027年1月1日终止。国防部在《国防部认定》中明确指出,相关企业应针对未来几年国产化比例要求的持续提升制定前瞻性规划。鉴于“美国优先”政策对振兴制造业的导向,监管目标最终可能指向无人机及其关键组件的完全本土化生产。在2027年1月1日政策终止前,美国政府将重新评估并可能提高所需的国产化比例阈值,以达成产业自主的战略目标。

4. 个案评估:如何申请“附条件审批”程序?

除前述“蓝标清单”及“购买美国货”两条豁免路径外,美国国防部与国土安全部还发布了专项指南,[16]允许相关主体针对尚未获得普适性豁免的无人机或关键组件申请个案评估性质的“附条件审批”(Conditional Approvals)。

该程序的执行要点如下:

(1)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主体为寻求获得FCC设备授权限制豁免,生产的无人机或关键组件处于境外制造状态,且尚未获得现有《国家安全认定》特别认定(即未进入“蓝标清单”或不符合“购买美国货”标准)的生产商;

(2)申请材料与提交方式:申请人须提交下表所列的三大类信息,并由经授权的公司负责人对所有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请材料应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指定联系邮箱:drones@fcc.gov;

(3)评估标准: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将对申请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供应链韧性,以及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建立制造能力的承诺进行个体化评估。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对审批结果拥有最终决定权。提交申请资料并不保证豁免获批,且审批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信息;

(4)后续监管:获批实体须按季度向发证机构提交一次“美国本土制造与回流计划”的执行进展报告,以确保其履行在美建立产能的承诺

(5)有效期限制:“附条件审批”所授予的豁免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若申请人蓄意违反审批条款或提交虚假陈述,其已获得的“附条件审批”将被即时终止。此外,涉事主体将在未来被禁止再次申请此类豁免。


从上述材料要求来看,美国政府对于能够满足个案审批资格的申请人显然有明确的偏向性要求。对于由受关注外国实体所控制的公司或者短期内没有在美国进行供应链建设计划的公司而言,获取个案审批资格难度极高。

03、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随着美国近年来对无人机的监管呈现明显的体系化趋势,针对监管对象的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其所面临的监管逻辑也已从最初的“政府禁买”向“全美市场准入限制”升级。与此同时,在本届美国政府任上,监管理念从单纯的“防范国家安全风险”进一步叠加了“扶持美国本土制造业”的双轨并行策略。我们在此梳理了本次FCC新规前的美国针对无人机的监管历程,能够清晰的反映这一趋势变化:


(点击查看大图)

这也意味着美国的现行政策不仅关注产品本身可能带来的数据安全与通信安全风险,更将国家安全与美国工业基础的竞争性挂钩。相关认定文件明确指出,“对外国设备的持续依赖将削弱美国无人机工业基础”。这一系列旨在通过行政手段确立本土制造业的竞争优势的意图,与特朗普政府关于“美国优先”的政策纲领并致力于“将全球产业链带回美国”遥相呼应。

对于中资厂商而言,当前的监管环境已不再仅限于一次合规考验,更是一场关于供应链生存与全球产能布局的战略抉择:

首先,虽然长期以来,美国的无人机市场一向被视为全球最大的无人机消费市场,但随着现有监管政策,如果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基于秉持“美国市场销售、中国供应链制造”的逻辑,基本将意味着其后续迭代机型将被彻底关上美国市场的大门;

其次,由于中资无人机制造商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无人机制造商会被进一步叠加“外国竞争对手”、“国家安全风险”的标签,在简单采取在美国设厂制造的模式可能同样会面临重重困境;

如需维持住美国市场,最可行的方案可能在寻求当地伙伴的支持,并将相应的供应链安排(特别是导致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步骤)迁移至美国本土。如何在美国寻求配套供应链也将成为一个重大难题。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美国目前本土无人机制造业过于薄弱,短期内无法建立完整的配套供应链,FCC新规在业界也面临一系列挑战。与此同时,出于缓和中美关系等多方面的影响,另一个实质影响无人机产业链的重大立法动作——商务部关于无人机产业链的ICTS审查规则也暂时撤回,处于政策冻结状态,这也给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非美国无人机供应链制造商一定的缓释空间。如何利用这一政策空档期完善自身的全球战略布局,妥善平衡中美两大市场的关系将变得至关重要。

结语

本次的FCC无人机新规可以视为特朗普政府任下追求“让美国再次伟大”理念的缩影,也预示着未来3年内的全球贸易局势仍将处于波谲云诡的状态。如何平衡地缘政治风险,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我们会持续关注相关规定的进展,并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我们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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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The Nation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 on the Threat Posed by Uncrewed Aircraft Systems (UAS) and UAS Critical Component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sites/default/files/National-Security-Determination-for-UAS.pdf.

[2] The Nation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 on the Threat Posed by Uncrewed Aircraft Systems (UAS) and UAS Critical Components,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sites/default/files/NSD-FCC-Covered-List-Waiver0126.pdf.

[3] The FACT SHEET: FCC Updates Covered List to Exempt Certain Drones From Restrictions and Releases Additional FAQs,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updates-covered-list-exempt-certain-drones-and-releases-faqs.

[4] https://www.heritage.org/technology/report/chinese-made-drones-direct-threat-whose-use-should-be-curtailed; https://medium.com/%40jhchang0407/the-drone-gap-why-america-is-racing-to-build-a-domestic-drone-industry-11b216dbb371.

[5] 47CFR §§2.906(d)&2.907(c).

[6] 47 CFR § 88.5

[7] 47 CFR § 88.5

[8] https://bluelist.appsplatformportals.us/Cleared-List/.

[9] https://bluelist.appsplatformportals.us/Framework/.

[10]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aerospace-defense/us-exempts-some-foreign-made-drones-trump-import-ban-new-models-2026-01-08/

[11] 48 CFR § 25.101(a).

[12] https://www.congress.gov/crs-product/R46748?utm.

[13]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7/18/2019-15449/maximizing-use-of-american-made-goods-products-and-materials

[14]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1/28/2021-02038/ensuring-the-future-is-made-in-all-of-america-by-all-of-americas-workers

[15] 48 CFR § 25.003.

[16] The Guidance on Submissions for Conditional Approval for Uncrewed Aircraft Systems (UAS) and UAS Critical Component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 Subject to the FCC’s Covered List.

[17]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0, Pub. L. No. 116-92 § 848,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OMPS-15772/pdf/COMPS-15772.pdf.

[18] James M. Inhof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3, Pub. L. No. 117-263 § 817,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7776/text.

[19]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4, Pub. L. No. 118-31 §1821-1832,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8th-congress/house-bill/2670/text.

[20] Servicemember Quality of Life Improvement and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5, Pub. L. No. 118-159, § 1709,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118/plaws/publ159/PLAW-118publ159.pdf.

[21] https://www.reuters.com/world/china/us-commerce-department-drops-plan-impose-restrictions-chinese-made-drones-2026-01-09/.

[22] Executive Order 14307. “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 June 2025,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6/unleashing-american-drone-dominance/.

[23] https://rules.house.gov/sites/evo-subsites/rules.house.gov/files/documents/rcp_xml-2.pdf

本文作者


戴梦皓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贸易救济以及一般进出口合规及海关和外汇事务等

戴律师在贸易法领域有超过10年的经验。依托法律和理工科的复合专业背景,戴律师曾服务于多家位于半导体、汽车、航空、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生物医药和化工等行业的知名跨国公司和大型国企,对相关行业具有深刻认识与独到见解。戴律师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国际供应链方案筹划和架构搭建、海关和进出口监管以及贸易救济等相关领域长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包括具体业务风险评估、产品出口管制编码分类、许可证申请、开展贸易合规尽职调查、应对中国和境外贸易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设计海外贸易架构和供应链布局。戴梦皓律师是中国执业律师,同时还拥有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戴梦皓律师获评《2025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Region Guide) 出 口 管 制 领 域“领先律师”称号 , 《2025钱 伯 斯 全 球 法 律 指 南》(Chambers Global Guide)海关、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领先律师”称号。


郑子懿

金杜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合规业务部

感谢实习生韩佳媛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来源:金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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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走出去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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