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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报道
仅仅是1500元的罚款,为什么不构成刑事犯罪呢?
先了解一下事情的大致经过,不清楚的可以看之前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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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虽然金晨的助理留下来处理事故,但法律上仍认定为"逃逸"行为。
此前,法律上对于“逃逸”的认定此前曾有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逃避对事故救助义务的视为逃逸(救助义务说),另一种则认为实施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行为的就视为逃逸(法律责任说)。通说认为是后者,也就是说即使有人在现场救助、处理事故的,当谎称自己就是司机的,属于帮司机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包”,则该行为视为法律上的“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就体现了“法律责任说”。
警察罚款1500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就是按逃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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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是《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应达到法定的严重标准,即前述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定罪的起点,而之后的“逃逸”则属于定罪基础上的量刑提升的情节。
所以,如果金晨的事故,本身没有达到法定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可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换言之:对可能承担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的行为进行“顶包”(逃逸)的,也不会因此升格为犯罪。
法定严重后果具体是什么?
金晨的事故没有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否符合前述刑法标准,就看是否“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对于财产损失的标准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明星的赔付能力而言,这应该不成问题。
所以,理论上金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多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仅供参考,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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