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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木桶有点高级,戴奥吉尼斯住不起啊。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修订25岁“高龄”的《信托法》,理顺基本法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信托制度的急迫需求。
“两会”正在召开,今年几乎听不到修订信托法的呼声了。戴奥吉尼斯无事可做,无聊地滚动自己的木桶。
整理与信托相关的共同的私法规则,是未来信托法研究中心课题(能见善久,2006)。
我国的信托制度的确是以(主要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商事信托为中心而发展出来的,人们很少讨论以民事信托为中心的信托法理,民事信托实务同样也没有很大发展,多年持续处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中。
信托法是民法特别法,其基础理论涉及法律行为理论、民事组织法理论、财产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救济法等广泛的领域(参见,赵廉慧《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信托法》)。基于一种流传甚广的“信托法和民法不兼容”的错误观念,信托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匮乏。
虽然我国存在着巨量的商事信托,但是,对商事信托的研究,不少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充满不确定性的监管规则,亦步亦趋,无法发展出独立的、系统的法学理论。从金融私法的角度对商事信托法进行的研究,十分有限。
由于下列具体原因,短期内制定一部商事信托法并不可能:
1. 商事信托必定是营业信托,由哪一个金融监管部门对全部商事信托进行监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无法解决非信托公司从事的事实上的信托业务应当由谁、按照何种规则加以监管的问题。
2.商事信托创设出的受益权属于证券,这个在理论上并无争议。证监部门是否以及如何监管,并无定论。
3.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等重大卡点,并不需要通过一个《商事信托法》或者《营业信托法》去解决,制定单独的条例即可。
在这种背景下,单独制定出一个商事信托法虽然说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有着很多共同的发展规律,即便有时需要采取一些不同的调整方法,但是若设置一些灵活的规定,对应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两方都规定出适当的调整方法也并非难事。把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作共同调整,可以说是正确的选择。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修订25岁“高龄”的《信托法》,理顺基本法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信托制度的急迫需求。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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