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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围绕“危险化学品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思路,逐渐呈现出并不完全一致的态势。
在这些案例中,2025年12月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一审判决,尤为引人注目。
该判决在论证路径上颇具“创新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种新的裁判思路,从某种意义上看,似乎也为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认定争议提供了一个相当“明确”的方向。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判决所体现的判断标准,与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此前在官方网站作出的公开回复,与某省高院行政再审裁定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正因如此,该判决在传播之后,很快在实务界引发了不少讨论与争议。
那么,玉门法院究竟是如何理解这一问题的?不妨先来看看判决书中给出的具体观点。
1.案件背景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原告购买了一瓶rush,随后,当地公安分局以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安分局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一份案涉物品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的核心结论十分简洁:“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
亚硝酸异丁酯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成分之一,因此,被告认为案涉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危险物质。
从形式上看,这样一份结论明确的鉴定意见,似乎已经为行政处罚提供了相当有力的技术支撑。
2.案件争议
不过,原告对这一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质疑。
其认为,被告仅凭《鉴定报告》中“检测出含有亚硝酸异丁酯”这一表述,并不足以证明案涉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更无法进一步推导出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危险物质”。
换言之,在原告看来,“检测出含有某种成分”与“认定为危险化学品”,乃至进一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质”,之间显然还存在若干应当被严肃论证的法律与技术环节。至于这些环节在本案中是否已经被充分说明,则正是案件的核心争点所在。
3.法院观点
在判决书第14页,玉门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当明确的阐述。
判决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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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原文⬆️
换言之,玉门法院认为,只要检测出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所列成分,即足以认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这一判断标准无疑相当“清晰”。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也等于提供了一条极为明确的生活指引:只要物品中被检测出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成分,就可以认定其为危险化学品。
如此简明直接的裁判逻辑,确实为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误购危险化学品”提供了一个颇具启发意义的参考。
4.“里程碑式”的判决
从裁判思路来看,本案无疑具有某种“里程碑式”的意义。
玉门法院以极为简明的逻辑,为全国执法机关提供了一条十分清晰的认定路径:只要检测出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中的成分,即可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如此明确的标准,确实极大降低了理解门槛。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自然也有必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这一裁判思路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自行查阅完整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对目录中的物质种类形成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为了帮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出现与本案原告类似的“违法风险”,本文也特意从目录中挑选了几种常见物质,供大家提前“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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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目录节选⬆️
图片中列举的几种物质分别为:硫磺(CAS号:7704-34-9)高锰酸钾(CAS号:7722-64-7)盐酸(CAS号:7647-01-0)柴油(CAS号:68334-30-5)汽油(CAS号:86290-81-5)等。
这些物质均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中找到对应条目,它们确实都属于目录所列物质。
如果按照玉门法院在本案中所确立的判断逻辑——只要检测出含有目录成分,即属于危险化学品——那么问题就变得相当值得玩味了。
例如,硫磺常见于园艺、杀菌产品;高锰酸钾在消毒和水处理领域并不罕见;盐酸则广泛存在于各类清洁剂中,而柴油与汽油,更是日常生活和交通工具中随处可见的燃料。
也就是说,如果严格依照本案所体现的裁判逻辑,只要某种物品中检测出上述成分,理论上都可以被直接归入“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如此看来,这一判断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恐怕比许多人原本想象的还要广泛得多。
因此,谨慎起见,建议各位读者不妨抽空检查一下家中常见的清洁剂、消毒用品、燃料或其他化学制品,看看是否含有上述目录成分。
5.争议所在
此前,郑律师公开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的一份书面回复。作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专业判断理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与参考价值。
在该回复中,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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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回复⬆️
同样的,在贵州韩东律师代理的一起某省高院行政再审案件中,省高院对于危险化学品认定标准的理解,也与远在千里之外的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呈现出惊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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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行政再审裁定原文节选⬆️
如此看来,一方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解释,一方是省级法院在再审程序中的司法判断,两者在认定标准上大体趋同。
而与之相比,玉门法院在本案中所展现出的裁判思路,则显得格外“清新”。
当然,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乐见玉门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勇于突破既有认知框架,以更加简明直接的方式探索法律适用的新路径。
玉门法院在本案中所作出的这一“里程碑式”判决,无疑为全国执法与裁判实践提供了一个值得认真学习与深入体会的全新样本。
至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倾向于采纳哪一种理解路径,相信随着更多案件的出现,答案也终将逐渐清晰,或许也早已经存在于每一位公民心中了。
我知道你在看,我也能想象到,上次投诉之后,你洋洋得意、小人得志的样子。
很好,这篇文章,我也欢迎你继续投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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