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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
【案情介绍】
张总于2023年11月29日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办公系统审批流程显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相关附件保密协议等使用公章,需要经李总、张总审批同意。
2025年4月30日,张总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85000元。
仲裁委驳回张总该项仲裁请求。张总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总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应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张总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重大过失,不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张总在职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其职责范围应当包括代表用人单位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也应当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不签订的法律后果,其不能证明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被拒绝或公司故意拖延等情形,应认定张总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重大过失。
根据上述规定,张总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张总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劳动合同签订系由他人负责,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张总上诉主张,劳动合同签订系由李总负责的事项,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公司辩称,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张总的重大过失所导致。张总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总经理一职,其职权范围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作为公司总经理,也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张总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者不愿意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张总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张总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是公司所致。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张总作为总经理未积极促成合同签订,驳回其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张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张总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利、也有义务积极促成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职期间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
原判据此不支持张总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2月24日
案号:(2026)鄂03民终191号
【实务要点】
1.高管未签合同的过失认定
对于担任总经理、人事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劳动者,其职责通常包含代表公司处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若高管自身未签劳动合同,且无法证明公司存在拒签或拖延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其对未签合同存在“重大过失”,从而阻却二倍工资的适用。
2.二倍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高管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且遭到公司明确拒绝或故意拖延,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3.用人单位的防范建议
用人单位在聘用高管时,应明确界定其在人事管理及合同审批流程中的职责权限。同时,建议在入职时即主动要求高管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通知或催告记录,以防范潜在的二倍工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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