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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的这类案子,很容易让人产生一些不同的想法。
你说:人已经在厂里干活了,工作时受伤了,后来人没了。
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都是:这都不算劳动关系,那还怎么算?
但法院这次给出的答案很冷,也很直接:有用工,不等于一定有劳动关系。
好像我们的情感和法条之间,永远隔着一道理性的冰墙。
事实梳理一下:
卢某1970年6月出生,2024年1月6日进公司干活时已经53岁。公司安排她做塑料包装,轮班制,每班6小时,按时间拿工资。双方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她交保险。
2025年1月16日,她在工作时眼睛受伤,后来去医院治疗,1月30日去世。
从商业逻辑看,公司的做法很典型:用最低成本获取劳动力,不签合同、不缴保险,出了事就推责任。
这种「用完就扔」的策略在中小企业中屡见不鲜。
家属的逻辑很简单:人是在公司里干活出事的,公司也在实际用她,那就应该认劳动关系。
但法院的思维框架完全不同:先看主体资格,再看关系认定。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只看你有没有上班、有没有发工资,还要看双方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按照现行规则,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卢某到公司干活时已经超过了女工人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把劳动者按年龄分成了两个阶层:有劳动关系保护的和没有劳动关系保护的。
53岁的卢某被划入了后者。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法院最后认定:公司和卢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这个区分的核心是权力不对等程度。劳动关系承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以给予特殊保护;劳务关系假定双方地位平等,按照民事法律处理。
结果:
二倍工资拿不到
工伤保险无法适用
劳动法的各种保护措施失效
换句话说,53岁的卢某和23岁的年轻人干一样的活,承担一样的风险,但享受不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最高院的「工伤答复」和这次判决的差异,暴露了司法实践中的分裂:能认工伤,但不认劳动关系。
这种「选择性保护」,有时候确实让人看不懂。
对企业的提醒:超龄用工不是「反正先用着」这么简单。你以为占了便宜,其实是在埋雷。
真出事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认定复杂;赔偿标准、程序完全不同;舆论风险、监管风险并存。
聪明的企业会选择:要么不用超龄工人,要么为他们购买充足的商业保险。
说到底,这不只是一个案例,而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劳动保护制度的时代局限性。
当制度与现实脱节时,受伤的永远是最弱势的群体。
这起判决说到底,只讲了一件事:人在单位干活,不代表法律一定按劳动关系处理。尤其是超龄用工,别总拿普通劳动关系那套想当然。你以为只是差一个称呼,最后可能差的是一整套赔偿规则。
这也是所有HR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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