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程序合法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底线,即便涉及重大项目建设,也不得逾越法律框架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颖迁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起厂房强拆维权案,精准揪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症结,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维权策略,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依法确认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争取合理补偿筑牢法律根基,再次彰显了圣运律师在行政诉讼与拆迁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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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项目建设中厂房突遭强拆,当事人维权遇阻
本案当事人名下厂房用于出租经营,因当地一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被纳入相关范围。案涉房屋自上世纪80年代征地后,相关权益长期未得到妥善保障,项目启动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洽谈工作,2024年6月,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告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调解最终无果。
让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是,2024年8月,某区人民政府经当地市政府批示,联合多部门及相关拆迁公司,对案涉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当事人称在强拆过程中自身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合法财产突遭强拆,维权之路迫在眉睫,当事人多方了解后,选择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颖迁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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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博弈:三大核心争议交锋,刘颖迁律师直击要害破局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就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认定、强拆行为合法性三大核心问题提出抗辩,试图否定自身违法责任。面对复杂的庭审局面,刘颖迁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拆迁维权经验,逐一拆解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精准回应,其代理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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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案涉房屋此前的相关主体存在关联,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意图从根源上否定原告的维权权利。
对此,刘颖迁律师明确指出,原告是案涉被强制拆除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是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因案涉强拆行为遭受实际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显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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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最初将该区政府与当地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庭审中,市政府主张其仅作出批示,同意该区政府作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自身并未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刘颖迁律师经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分析法律关系后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该区政府,市政府的批示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分配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非案涉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因此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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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强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该区政府辩称,案涉厂房未取得准建手续,占用国有储备土地,属于违法建筑,此次强拆是为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拆除程序合法,且未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其行为无任何违法之处。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颖迁律师精准直击程序违法这一核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展开有力辩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案涉建筑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拆除前必须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实施强拆前,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即便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因程序严重违法,应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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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圣运维权获司法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刘颖迁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三大核心争议作出明确认定: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地市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程序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维权诉求得到司法支持,为其后续主张行政赔偿、争取合理补偿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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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拆迁维权,程序正义是不可突破的底线
本案是重大项目建设背景下,拆迁维权的典型案例,刘颖迁律师表示,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的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同类拆迁维权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其中三大核心法律要点值得关注:
其一,违法建筑拆除,程序正义不可缺位。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建筑违法”为借口,随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忽视法定程序要求。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除,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未经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必然会被认定为违法。
其二,维权先定主体,精准锁定责任方是关键。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是否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直接关系到维权能否顺利推进。当事人维权时,应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同时精准锁定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机关,避免因主体认定错误走维权弯路。
其三,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突破法律边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关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非行政机关规避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借口。行政机关在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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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考验的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维权策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深耕拆迁维权领域多年,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办案功底、丰富的维权经验,为全国各地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维权服务,成功代理数千起拆迁维权案件,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圣运律师的专业实力,也再次警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底线,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程序正义与实体合法同等重要。如果您正遭遇征地拆迁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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