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法院的一份判词引起不少关注。因为法官在论证时,竟然引用了一部一百多年前的法典《大清律例》。许多人就问了:清朝早在1912年就灭亡了,为什么一百多年后,香港法院判案时还会引用到清朝的法律?
《大清律例》,是以明代《大明律》为蓝本,在顺治年间开始编修,其后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多次增删校订,到乾隆时期基本定型,成为清朝最重要的国家法典。
所谓“律例”,并不只是简单的刑罚条文。“律”是正式的法条,“例”则是围绕具体案件逐步形成的解释和判例说明。当官员不知道该如何判案时,就可以翻查这些“例”,看看前人是怎么处理类似案件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律附例”的结构,已经相当成熟。
![]()
更有意思的是,《大清律例》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清朝疆域之内。越南阮朝在制定《嘉隆法典》时,大量参照清律;琉球王国在十八世纪编纂《琉球科律》时,也借鉴清律结构。在东亚文化圈内,它曾经是颇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一部法律典籍。
那么,这部法典在什么时候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呢?
1912年清帝退位后,中华民国政府开始逐步废除清律,转而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刑法体系。而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又建立起全新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来说,《大清律例》早已在中国大陆被现代法律体系所取代了过百年。
![]()
那为什么现在的香港法院,还会在判决书中引用《大清律例》?这就要讲到香港独特的法律结构了。
1841年,鸦片战争之后,英国开始占领香港岛。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香港岛割让给英国;此后又通过《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九龙半岛和新界陆续纳入英属香港。一个新的殖民地法律体系,就此展开。
英国是普通法国家,和中国乃至其他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不一样。普通法并不是一本完整的法典,而是一套以判例为核心的体系。法院过去如何判案,往往会成为后来法官参考甚至遵循就的先例。这种制度强调“先例”的权威。
![]()
▲19世纪英国法庭
英国人在统治香港时,自然把普通法体系带了进来。来自英国王室的敕令、英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英国普通法原则,都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但香港当时的人口结构,绝大多数是华人。他们的婚姻、继承、土地、家族制度,与英国社会完全不同。如果一夜之间强行套用英国法律,社会运作会出现巨大的断层,也会引发华人的强烈反感。
因此,当时英国就在香港实行了一种“双轨结构”,英国法律管英国人,华人社会则在一定范围内继续沿用原有的中国法律和习俗。当时所谓“原有的中国法律”,就是指《大清律例》了。
![]()
▲清代某家庭
尤其在婚姻、继承、纳妾、土地等领域,香港法院长期承认华人按照《大清律例》订立的法律关系。
清朝在1912年灭亡,但香港并没有自动切换到中华民国法律,原因很简单:
香港不是中华民国的司法管辖范围,而是英国殖民地。英国既不会自动采纳民国法律,也不会主动替华人社会设计一套全新的成文法体系。只要香港没有立法明确废除某些传统规则,那些原有的法律原则就会继续被视为“有效习惯”。
所以,《大清律例》虽然在大陆消失,却在香港以“华人习惯法”的形式存活下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而真正开始终结它的,正是婚姻制度改革。
![]()
▲六十年代香港人婚宴
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香港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战后经济起飞,人口结构改变,女性教育水平提升,社会价值观逐渐现代化。传统的纳妾制度,在现实中越来越少见,但在法律层面却依然“合法存在”。因为在婚姻领域,香港仍然承认非基督教华人按照传统习俗建立的婚姻关系,而这一传统的法律依据,正是源自《大清律例》。
换言之,在1970年代之前,香港在法律上仍然允许“一夫多妻”的存在。这里的“多妻”严格来说是“纳妾”制度,而不是西方式的重婚。它有一套传统规则,涉及身份、继承、财产分配等复杂安排。
![]()
这就是为什么,像何鸿燊这样的富豪,可以在元配之外,再依法迎娶“二太”。当年他为二太办理了正式的纳妾文书,这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是有效的。后来进门的三房、四房,因为法律环境已经改变,无法正式注册婚姻,只能通过“摆酒”方式确认社会地位,但在法律意义上已不再具有清律时代的完整保障。
类似的例子,并不只何鸿燊一人。像林百欣、霍英东等那个年代的富商,也都拥有多房太太。这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家庭结构。
然而,随着社会舆论的变化,这种制度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
1970年,港英政府正式通过《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并在1971年10月实施一夫一妻制。自此之后,香港不再承认新的纳妾关系。《大清律例》在婚姻领域的最后一块适用空间,都被成文法所彻底取代。
![]()
2003年的TVB电视剧《非常外父》,大结局就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桥段:郑少秋饰演的主角,为了给二房一个合法的名分,要赶在‘一夫一妻制’生效前的最后一刻,拼命赶闸去登记。这并不是编剧乱编,而是一个时代的法律现实。
在这一点上,澳门在某种程度上比香港更“长情”。澳门和香港一样,长期在婚姻家庭领域承认华人传统习俗。不过,它的改革时间更晚,要到80年代,随着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建立,这些传统制度才被逐步取代。
![]()
▲澳门法院
可以说,这两座城市,是这部古老法典在现代世界的最后两个“据点”。但这是否意味着,一旦法律被废除,以前发生过的法律关系就不算数了呢?
我们讲回开头那宗2024年的案件。核心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一位长者在1939年按照当时华人习惯收养子女。几十年后,在涉及遗产继承时,争议焦点变成这段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就在于时间点。1939年的香港,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收养法典。当时华人社会的收养制度,仍然是依据传统习惯进行。而法院在判断那段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时,必须回到当年的法律下。
![]()
▲AI生成
这叫做“按当时有效的法律判断当时的行为”。如果在1939年,华人社会的收养规则是基于《大清律例》及其延伸习惯,那么今天的法院在确认那段历史事实时,自然要引用那套规则。否则,就等于用今天的标准,去否定当年合法成立的权利关系。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理原则,就是“不溯及既往”。新法律可以改变未来,但不能轻易推翻已经成立的过去。否则,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都会失去稳定性。如果几十年前的婚姻、继承、收养关系,今天都可以被重新解释甚至否定,那么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
所以,当现在的香港法官引用《大清律例》时,他不是在搞复辟,也不是在致敬慈禧太后。他只是在确认一个事实:在那个历史时刻,如果这份权利是合法建立的,那么在今天,法律依然要承认它。
这看似荒诞的一幕,正显示了过去香港法律制度强调的一种核心价值,法律的可预期性。
我自己曾经学习过七年法律,毕业后也曾从事过两年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后来转行,但我对现代法律最深的理解是:它不应该是统治者随时可以修改用来束缚人民的工具,而应该是社会成员之间最稳定的契约。
![]()
▲香港终审法院
当一部早已消失于时代的法典,在现代法庭上仍然被认真地引用和讨论时,这其实传递出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规则一旦建立,就不能被随意推翻。
正是这种坚持,让香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获得了一种特殊的信任。投资者相信:这里的规则不会因为时代变化或权力更替而轻易改变。所以,香港如果想继续维持国际商业地位,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降低税率、搞好基建或提供各种优惠政策,而是守住这份法治的传统。
最后,我想留个问题给大家:在你看来,这种对过往法律关系的引用,究竟是法治的迂腐,还是法治的最高境界?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羊记精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