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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规则,不管是监管政策、监管规章、甚至是监管法律(包括即将出台的《金融法》),都没有、也不应直接规定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和第三人从事的法律行为的私法效力。
金融机构从事的法律行为之私法效力,需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违反金融监管规则,最直接的后果: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有了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就能高效地实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的规制目的。
不少法院宣告交易无效,据称是担心放任此种交易,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其实, 法院所担心的无非是这种交易所产生的模仿效应、群体效应,而对此的最有效的法律调整,是通过监管规则严格约束金融机构的方式实现,无须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实现。
在很多违背金融监管规则无效的判决中,法院借道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证明宣告无效的正当性。
学过民法的都知道,适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裁决案件,是一种例外的操作。法院必须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宣告法律行为无效的,有十分艰巨的论证义务。
轻易判决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很多时候会产生惩罚诚实守约当事人、鼓励败德行为的外部性。
如此,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不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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