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师圈发生了一件令人唏嘘的事。
一位名叫陈小云的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想正常办理转所手续,却被律所以“需退还实习补贴”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更让人心酸的是,她在实习期间被迫全额承担了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累计垫付16748.52元。万般无奈之下,她将律所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陈小云的诉讼请求,判决律所退还垫付的社保费用,并配合办理转所手续。但律所败诉后不仅拒不履行判决,其主任还在一个近500人的律师群里公开判决书,斥责陈小云为“白眼狼”,企图通过行业舆论对她进行“封杀”。然而,群内的同行律师纷纷发声反对,上演了一场持续七小时的行业辩论。
这起看似琐碎的小额劳动争议,却撕开了律师行业长期存在的伤疤,值得从法律角度细细拆解。
实习律师与律所:是“师徒”还是“员工”?
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是陈小云与律所之间究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律所上诉称,陈小云的实习证挂在北京总所名下,与泉州分所签订的《实习律师协议》未经律协登记备案,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看实质,而非形式。泉州分所通过专人负责考勤,陈小云需经律所负责人批准请假;律所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她起草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手续、参与案件对接,工作内容完全属于律所的业务范畴;同时,律所定期向陈小云转账并备注“工资”。
司法实践中,这一认定也有明确的法规支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属于劳动者,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实习协议未经备案仅属行业管理瑕疵,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换句话说,不管你的实习证挂在哪个律所、协议有没有在律协备案,只要你实际接受律所管理、从事律所安排的劳动并领取报酬,你们之间就是劳动关系。
垫付社保费:“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是律所要求陈小云全额承担社保费用——包括单位应缴部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同样将缴纳社保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律所与陈小云之间约定由员工承担单位应缴部分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泉州中院据此判决律所全额返还陈小云垫付的16748.52元社保费用。
心酸的背后:实习律师的行业困境
这起案件从2023年起诉,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到2026年才走到申请强制执行,前后耗时近三年。这期间她无法转所,也无法重新申请实习,职业发展仿佛被冻结。陈小云的遭遇绝非个例,很多实习律师都遭遇过这样或那样的“职场困境”。
法律人的体面,从来不是靠强势压制换来,而是源于对规则与底线的敬畏。真正的师徒情谊,是传道授业、好聚好散;而不是“我培养你一年,你就得任我摆布”。每一名执业律师都是从实习阶段一步步走过来的。也希望这起案件,能让更多律所管理者意识到:压榨实习生,最终压垮的是行业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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