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起离谱案例——
【秦皇岛一#女子买海鲜逃单还顺走万元美卡犬# 失主:绝不私了!】#女子顺走万元美卡犬拒不承认#4月22日,河北秦皇岛昌黎县鹏湖小区附近发生一起盗狗事件。一名女子在万先生处购买海鲜后,趁其不备将轿车后备箱内一只两个月大的美卡犬抱走,连买海鲜的钱也未支付。小狗主人万先生称,该犬价值12800元,因怕幼犬闷着特意未关后备箱。目前,涉事女子虽被快递站工作人员认出并联系,但仍拒不承认;警方介入后,该女子拒接电话。万先生表示,即使对方归还小狗也不再私了,将走法律程序。#警方当晚找回被女子偷走的美卡犬# 百姓关注
就这么一起女子逃单还偷狗事件,清晰明了。但纵观多家媒体报道,热搜词条和标题大都却在使用“顺走”这个词汇。这就耐人寻味了,明明是盗窃行为,为何要用“顺走”这样轻描淡写的表述?
从法律角度看,“盗窃”与“顺走”明显存在本质区别。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明确的法律术语。而“顺走”更多是日常用语,强调趁人不备拿走财物,主观恶性相对“盗窃”自然是小多了。
在本案中,涉事女子先是佯装购买海鲜,期间主动走到车边抚摸幼犬降低摊主警惕,随后趁摊主转身接待其他顾客时,不仅逃单还折返抱走小狗,整个过程显然是有预谋的盗窃行为。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有责任准确用词、正确引导价值观。一个“顺”字,一个“偷”字,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却极大概率能影响公众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弱化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搞得好像只是朋友间开个玩笑似的。张老师虽然不在了,但媒体们还是忍不住持续给他封神,真让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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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狗主人万先生的陈述,被盗美卡犬价值12800元。这一金额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规定的“数额较大”。12800元这一金额,都不用想,明显超过了“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
这意味着本事件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再仅仅是民事纠纷了,且万先生表示将坚决走法律程序,即使把小狗还回来也绝不私了。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使涉事女子后续归还了小狗,也无法改变盗窃既遂的事实,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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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一个令人困惑的细节——警方介入后,涉事女子拒接电话。这不免让人好奇,难道电话联系不上,警察就不能上门抓捕吗?
对于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警方有充分的执法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掌握确凿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况下,警方完全可以依法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所以为什么还要先打电话?被拒接后有没有采取对应措施?合着失联后就干瞪眼?警方拿她一点办法都没有?
之后警方找到了那条狗,那么这个偷狗贼到底是怎么处理的?还没消息。截至我发稿前,媒体最新消息是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但这起事件里,无论是媒体的态度和警方的跟进,我总觉得是哪里不对劲。这一不对劲我就想翻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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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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