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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五点多,29岁的王女士看到33岁的陈先生在光明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抽烟,双方发生争执。
根据相关报道,王女士“以前都是口头劝解”,可见她遇到过很多次这样的事情,而过去口头劝解的方式大部分应该是奏效了。
而这次陈先生却不太配合,王女士情急之下,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事后我看了很多细节,王女士遭遇了一些让她不愉快的经历。而对于本次事件的定性方面,似乎烟反而成为不太重要的因素。王女士“侮辱他人”了,摄像镜头拍的好好的,虽然后面陈先生也有丢掷等行为,但是王女士却是动手在先。她解释,“我只是为了把烟浇灭,我没有想攻击他。”这话很有意思。但如果细抠下来,王女士却不太占理。
我个人看了这条消息,心情比较复杂。如果我是王女士的朋友,我不太会建议她继续这样干。因为社会上的人形形色色的,难免你的哪次劝告行为,会引爆对方情绪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这种事关执法和公德的重任,个人毕竟也很难承担太多,还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这当然是一个很保守,很没勇气的立场。但是事实上我还是这个观点,我不太建议经常这么干。
这些年有个词挺火,叫“幸福者退让原则”。我在很多人的微信个性签名上都看到过这个标语,而他们往往社会地位并不错,有不错的收入,美满的家庭。这当然令人失望,但是如果落到个人头上,我又是很能理解这种想法。万一你碰上个垃圾人,而这个垃圾人的战斗力偏偏还比你高,那么跟这种人杠不是太不把自己当回事了吗?
所以王女士面对的其实是一种环境,而林子大了,就会有各种鸟儿。
从烟民的角度,他就是会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享有抽烟的自由,问就是“花了钱的”。
尽管深圳是内地最严控抽烟的城市,但是细看对于违规吸烟的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于真想抽烟的人,这点钱的代价真不大。
就如同在路边违规停车的,抓住一次罚两百,但是罚过款的人,下次难道就会不违规停车了吗?可能对于那些太有钱的人,他们也不在乎这点。这个就是问题。
在公共场合不抽烟,除了“控烟令”,更多还是一个公民素质问题。公交站台有禁止抽烟的标识,那也可以视而不见。烟不能吸,那么随地吐痰的又该怎么管理呢,我就多次见过有那种走了十步路就能吐十口痰的奇葩,把街道当自家厕所,我当然看不惯,但是我也完全不愿意上前去跟他理论,让他把痰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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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还是远离他们,走得越远越好。而我确实也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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