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的实施细则》(长金管发〔2026〕6号)。
新政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
允许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优化委托按月提取
缴存人家庭符合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三、扩大提取病种范围
扩大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病种范围。缴存人家庭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病种由9种扩大至35 种。
四、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1.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缴存人家庭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2.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不含商转公贷款)。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贷款额度情形的,以最高可上浮比例为限,不累加计算。
3.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且在长单位缴存的青年人才,购买家庭首套房仅需公积金缴存满1个月,贷款额度不与账户余额挂钩,可提高至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即购买新房:180万,二手房:150万(本条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在拟购自住房所在区县(市)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拟购自住房除外)为准。
六、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均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80%。
长沙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家庭在我市及湖南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购买自住房的,同样适用以上所有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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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印发了《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2号)
一、放宽开户条件
1.放宽年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放宽至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三)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四)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开户时须核查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简化开户资料。取消本市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资料,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受托银行有效一类借记卡即可申请开户缴存。
二、灵活缴存机制
1.缴存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近12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10%至24%间自主选择。
2.缴存标准统一。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每月1200元”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符合本中心当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
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2100元,最高为31291元;月缴存额最低为210元,最高为7510元。
3.账户灵活启封。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封存账户,欠缴部分无需补缴,后续符合开户条件的可重新启封缴存。
4.支持贷后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在每年调基调比期限内调整1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若配偶在本中心近3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且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可将配偶月缴存额纳入核算范围。
三、提高贷款额度
贷款保底额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不适用该规定。
四、强化账户管理
1.长期停缴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个人账户停缴超过6个月的,其账户将由系统自动封存(在校青年人才账户除外)。
举例:如启封后最后一次汇缴日为2026年4月15日,则自动封存日为2026年10月16日。
2.异地就业新开户可申请封存。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确因到异地就业新单位开户等需要,可凭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须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
3.不符合缴存条件需封存。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缴存条件的,可个人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或由本中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
4.长期未缴零余额账户将注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余额为零的,本中心将对账户进行注销(在校青年人才账户除外)。
五、其他
1.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校青年人才),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可在《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变更缴存协议;未主动变更缴存协议的,仍按原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
2.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校青年人才)适用《通知》规定。
3.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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