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后记节选
对于本书的翻译,我首先要感谢恩师周忠海先生。先生是中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学贯中西,著作等身,且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行政领导、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以及其他社会职务。尽管学术研究和社会工作非常繁重,但先生始终注重对学生的培养,既严格要求,又循循善诱。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先生不断给予我及时的指点和教导,使我受益终身。先生鼓励和指导我进行《战争与和平法》的翻译,在此过程中,先生基于自身渊博的国际法和英语知识对翻译中一些问题的提示使我深受启发。先生平易近人,对学生从不疾言厉色,与之相处悠然会有一种若临秋水,如沐春风的感觉。时至今日,只要想到先生,脑海里首先浮现出的是他那带着标志性微笑的面容。先生广博深厚的专业知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学者风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永远是我治学路上努力追随的榜样。
《战争与和平法》的英译者在“英译者序言”中写道:“我们翻译的目的是把假如格劳秀斯是使用英语而不是拉丁语写作本书时表达的思想如实地表达出来。”尽管这一句话只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者希望达到的目的,但它实际上是所有翻译作品应该达到的目标,因为翻译就是要求译者用自己的语言把原作者使用其语言表达的意思忠实地表达出来。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却是很不容易的。
严复先生在1898年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标准,并得到从事翻译工作的中国学者的普遍接受和应用。“信”是指“意义不倍(背)本文”,即译文要忠实于原文,不改变原文本来的意思;“达”是指译文要语句通顺流畅,符合通常的表达规范;“雅”则是指译文用语和修辞要雅致而不流俗。在“信达雅”中,“信”属于翻译的基本要求,“达”和“雅”在一定程度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但在现实中,一些翻译作品甚至难以达到“信”的基本要求。译文不能反映作品的原意,甚至与原意相去甚远是常见的问题。
对外文作品的翻译必须忠实于原作并受原作的限制,译者不能随心所欲地自由发挥。钱钟书先生曾经讲道:“我们研究一部文学作品,事实上往往不能够而且不需要一字一句都透彻了解的。对有些字、词、句以致无关紧要的章节,我们都可以‘不求甚解’,一样写出头头是道的论文,因而挂起某某研究专家的牌子,完全不必声明对某字、某句、某典故、某成语、某节等缺乏了解,以表示自己严肃诚实的学风。翻译可就不同……原作里没有一个字可以滑过溜过,没有一处困难可以支吾扯淡。”李连江教授亦指出,与创作和研究相比,翻译有天然的劣势。创作可以尽情虚构,研究可以尽情发挥,出了错还可以抵赖,可以狡辩。翻译却没有犯错的权利,出了错则铁板钉钉,不容置辩,所以说,翻译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译者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不仅未能很好地发挥自己作为原作和译作之间的桥梁的作用,而且利用读者对原作不甚了解的信息差,一方面曲解原作的含义,另一方面欺骗译作的读者,认为“翻译可以两头骗,是名利双收的捷径”,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今天,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有些人把利用AI翻译和写作作为进行创作的捷径,在不认真审查和修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AI的翻译和写作成果,因而导致错误频出,贻笑大方。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每个领域的世界名著都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优秀成果,在相关领域甚至整个世界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世界名著的译者负有传承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重大责任,因此,必须对原作抱有敬畏之心,以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翻译工作,不得自由裁量,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取舍;对于原作中难以把握之处,应当小心求证,反复推敲,以免谬种流传,造成亵渎圣贤、贻误读者的后果。
在翻译工作中,译者首先应该对自己的翻译能力有比较清醒和客观的认识。虽然翻译能力可以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个人的能力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质的变化。因此,译者在不同阶段应当选择自己通过努力可以胜任的作品进行翻译。如果不顾个人能力所限,只是凭借勇气和想象力进行翻译,译作的质量可想而知。此外,译者应该善于借鉴和利用已有的翻译成果。如果翻译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之前已经出版,而且公认为具有权威性,甚至是有关作品的作准文本,则应该予以参考或引用。只是为了另辟蹊径而画蛇添足显然是不明智的。
庄子曰:“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尽管时光易逝,人生苦短,我仍然希望能够为中国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略尽绵薄之力。在纪念《战争与和平法》出版四百周年之际修订和出版该书的中文全译本的修订版是我的愿望,也是一名中国国际法学人的分内之事。
在此,我希望引用英格兰诗人阿尔弗雷德·洛德·丁尼生(Alfred Lord Tennyson,1809.8.6—1892.10.6)的诗作《尤利西斯》(Ulysses)中的片段以自勉:
We are not now that strength which in old days.
Moved earth and heaven; that which we are, we are;
One equal temper of heroic hearts,
Made weak by time and fate, but strong in will.
To strive, to seek, to find, and not to yield.
马呈元
——节选自《战争与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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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译
马呈元,谭睿 译
ISBN:978-7-5764-2403-4
定价:6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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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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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早期及同期学者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其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权威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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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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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主任,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科研成果丰富。其中,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荷兰著名学者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论》和《捕获法》共约200万字;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和《国际刑法论》(第一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国际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纽约州立大学助理教授。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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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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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中译者序言(1)
序文(16)
英译者序言(63)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最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66)
绪论/1
第一章 论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论发动战争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117
第四章 论以下犯上的战争/194
第五章 论谁可以合法地发动战争/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论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1
第二章 论属于人类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论财产的原始取得与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与由此产生的先占;它与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区别/75
第五章 论对人的权利的原始取得;关于父母、婚姻、团体的权利和对臣民及奴隶的权利/91
第六章 论个人行为对财产的二次取得与主权及其附属权利的转让/132
第七章 论根据法律发生的财产传来取得与无遗嘱继承/141
第八章 论通常所谓根据万国法的财产取得/182
第九章 论主权或所有权的终止/202
第十章 论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义务/217
第十一章 论承诺/228
第十二章 论契约/247
第十三章 论誓约/272
第十四章 论主权者的承诺、契约和誓约/301
第十五章 论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314
第十六章 论解释/341
第十七章 论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害与由此产生的责任/369
第十八章 论使节权/380
第十九章 论葬权/399
第二十章 论惩罚/420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分担/508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论存在疑义的战争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谨记不要贸然发动战争,即使出于正当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论为他人发动战争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论被统治者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1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臣民的财产或人身如何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兼论报复/39
第三章 论万国法上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50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针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65
第五章 论破坏与抢劫/94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147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157
第九章 论复境权/163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183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192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227
第十三章 论对捕获财产的节制/246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251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265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279
第十七章 论战争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296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302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拈阄决定,论根据协议的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318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俘虏的赎回/353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371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380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387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393
附录/397
中译者注索引/399
后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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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三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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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审核:第三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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