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全区广大市民、业主(住户)、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企事业单位: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及入户充电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危及全体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津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故极端危害
电动自行车起火后,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向上扩散速度为3~4M/S(特别是高层建筑,起火后会形成“烟囱”效应,楼层越高,效应越强),3分钟火焰温度可达1200℃,人员逃生时间极短。火灾中90%的遇难者是因吸入电池燃烧产生的高浓度氰化氢等剧毒气体而窒息身亡(主要致死原因)。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一)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关注安全,珍爱生命。请全区广大市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守“不进楼,不入户,不飞线,用合规电池,在集中点停放、充电”五项要求,规范停放充电行为,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发现非法改装、违规经营、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及时向物业、社区、公安和消防举报,共同筑牢新津区消防安全防线,守护平安家园!
成都市新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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