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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1922年制订信托法以来,已有近90年的历史。和我国同属东亚国家,也同样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如何把具有典型英美法特色的信托制度融入其法律制度、融入其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的经验,深值我们借鉴。而事实上,在我国制订信托法的过程中,也受到日本信托法和日本学者的一定影响。
在我国,信托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目前尚属薄弱,近年来,和信托法相关的学术专著的出版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理论水平也有可喜的提升,但数量仍然有限,对日本信托法高水平理论著作的引入更是凤毛麟角。
《现代信托法》(《现代信托法》,能见善久著,赵廉慧译,姜雪莲、高庆凯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是日本东京大学能见善久名誉教授长期学术积累的结晶。能见教授师承日本信托法集大成者四宫和夫教授,专注于民法和信托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为当今日本信托法研究之执牛耳者。他一直长期担任日本信托法学会理事长,也曾担任日本私法学会的理事长,日本法制审议会信托部会的部会长,具有很高的学术声望。
本书的书稿为能见教授在东京大学为学生和信托实务工作者(信托银行的专家、律师等)开设课程的授课之母本,经过多年的讨论、磨砺和修改,颇见真知。他以日本信托法为依托,以其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对信托制度进行十分细致、全面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全书语言平易而简练,观点敏锐而周正。此书堪称经典,是研习日本信托法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必备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信托法作为财产管理法在法律体系之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实际上,信托法也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可以说一切法学研究都是比较法。我国现在的学术研究和信托实务不能满足于对某一国外具体操作方法或理论的借鉴,需要以全面的、深入的和有体系感的信托法理论作为参照,以构造符合我国立法和国情的信托法理论体系。目前在我国信托法虽非显学,但是,我国不少高校的法学院都逐渐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开设信托法课程,以信托法为题进行的博士论文选题也逐渐增加,同时,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对自洽的、系统的信托法理论的需求也大量存在。因此,引进在日本有很高学术地位的《现代信托法》一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的译者赵廉慧博士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青年教师,一直从信托法、金融债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角度研究基本财产法理,特别有志于在信托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他曾经在2005年至2007年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到东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能见善久教授,归国之后,历时两载把《现代信托法》翻译成中文,颇费心力。值此译著出版之际,特将此书推荐给我国的读者。惟愿此书的出版能促进中日信托法的比较研究和交流。
是为序。
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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