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的“强制保险”,在车辆转让或续保时,因信息未及时同步,可能出现重复投保的情况。那么,重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该由哪家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让我们来看看恩施市法院的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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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宋某驾驶刚购买的二手车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全责。经查,宋某所驾车辆原车主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宋某对此并不知情,又自行在乙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两份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存在重叠。
事故发生后,陈某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某赔付了108000元。甲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两份交强险的重叠期内,乙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遂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向乙保险公司追偿5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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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份交强险重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理赔责任,先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后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
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成立在先,事故赔付责任依法应由其承担,其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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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若允许同一车辆通过重复投保交强险获得双重赔偿,不仅违背了交强险的制度设计初衷,也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变相鼓励“超额投保、不当获利”,损害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我国法律和行业规范均明确规定,同一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的,仅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交强险重复投保多发生在车辆转让、过户环节。法官提醒:车辆受让人在购车时,务必核实车辆现有交强险的投保情况,可通过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等渠道查询,避免不知情下重复投保。车辆转让后,应及时办理交强险的变更手续。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也应加强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核查车辆的现有投保状态,从源头减少重复投保的发生。
交强险的核心是保障而非获利。无论是车主还是保险公司,都应遵守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让交强险真正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兜底保障。
来源丨驻七里坪街道诉讼服务团队
作者丨唐 苗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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